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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2-01-04 10:23: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情况

  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6日

  典型案例目录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2例)

  1.睢宁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2.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大运河沿岸谢馥春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食品药品安全类(1例)

  3.常州市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类(1例)

  4.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英雄烈士保护类(1例)

  5.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诉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未成年人保护类(1例)

  6.宿迁市检察院诉章某某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军人权益保护类(1例)

  7.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铁路部门保障军人优先出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七、安全生产类(1例)

  8.泰州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整治某商贸城违建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个人信息保护类(1例)

  9.无锡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公共安全类(1例)

  10.张家港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类(1例)

  11.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1

  睢宁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处置危险废物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将从外省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非法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4月,睢宁县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因污染者被刑事羁押,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但污染物仍临时存放,为避免污染持续扩大,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职,但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未履行,生态环境处于持续受侵害中。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招投标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现场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判决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修订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处置。但“所在地”是指产废单位所在地、还是危险废物存放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认识有分歧。在跨地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如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代为处置,则需要将危险废物进行二次运输,既增加处置成本,也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风险。本案的办理明确由危险废物存放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代处置职责,得到了修订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确认。

  典型案例2

  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

  大运河沿岸谢馥春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谢馥春旧址坐落于大运河畔,位于大运河江苏省扬州段东关古渡边,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代表名录,2020年被列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19年9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谢馥春旧址旁垃圾中转站大量生活垃圾堆积,影响了谢馥春旧址及运河古渡的文化遗产价值。

  【检察履职情况】

  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调查,查实中华老字号谢馥春旧址及运河古渡周边环境受损、影响谢馥春旧址文物价值的事实;与行政主管机关座谈磋商,了解相关部门关于该垃圾中转站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情况;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还实地走访辖区大运河沿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76处,绘制“大运河文物保护线路图”,并针对巡查发现的小虹桥等古桥桥梁损毁、普照寺存在主体垮塌风险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属地街道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大运河沿岸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典型意义】

  主动服务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延伸公益保护链条。检察公益诉讼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特色工作,主动体现检察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就案办案,借助卫星定位系统,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全方位绘制“运河文物保护地图”,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3

  常州市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国外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内分泌代谢、呼吸、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检察履职情况】

  常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记录销售情况的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外销记录本、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该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

  【典型意义】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指引作用。该案中的违法手法并不高明,不法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简单“粗加工”产品、大肆虚假宣传所谓产品功效,即能迅速获得暴利,明显是对生命缺少敬畏、对法律缺少敬畏。本案中,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让不法者付出惩罚性赔偿的代价,对不法者的缺少敬畏给予了直面回应,提高了违法成本,发挥了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4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

  追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南京市江宁区某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2.3,出让金8600万元(已缴)。2007年2月,行政主管机关将容积率调整为4.84。2009年7月,行政主管机关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但该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缴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改变容积率后未及时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遂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江宁区检察院办理。

  江宁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通过调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履职台账、容积率调整文件,询问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容积率改变后未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2018年11月22日,江宁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土地出让金。

  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多次与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蹉商,推动问题解决。2019年7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与行政主管机关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分两次补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税款计813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案件大多是“老大难”“硬骨头”案件。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催促仍不补缴。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上下级院一体联动,多次与行政主管机关磋商,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价值。

  典型案例5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诉仇某某侵害

  英雄烈士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仇某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获得更多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微博,歪曲事实、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事迹,侵害其名誉、荣誉。仇某某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2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2月22日立案,与军事检察机关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4月26日,在征询英雄团长和四名烈士近亲属意见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仇某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崇尚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适用法律新规定办理的相关领域第一案,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引领作用。

  典型案例6

  宿迁市检察院诉章某某

  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以来,章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累计为几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占比约七成。章某某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检察履职情况】

  宿迁市检察院对章某某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的问题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章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龄、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方面开展调查、收集证据。2021年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章某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6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诉请,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疏漏问题,宿迁市检察院指导沭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当地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各履职主体在文身治理中的职责、任务进行规范,从约谈、信用记录、强制报告等方面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第一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造成未成年人入学、参军、就业障碍,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宿迁市检察机关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一条线索着手,分别针对不同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构筑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

  典型案例7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铁路部门

  保障军人优先出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车务段管辖的部分铁路客运车站,在保障军人进出站、候车服务工作中不尽完善,“军人依法优先”标识和配套硬件设施设置不到位,对军人专用通道和军人专用候车区维护和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车站工作人员对“军人依法优先”范围认识不准确。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辖区内铁路客运车站开展实地查勘时,发现某车务段部分铁路客运车站存在保障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不到位的情况,遂于8月1日立案、送达立案决定书、进行磋商。8月2日,公开宣告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保障军人优先购票进站、候车、上车、出站等依法优先出行权益。8月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就诉前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听证。11月4日,会同南京军事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现役军人代表现场回访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巩固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国家利益。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把保障军人权益落细落实,激发社会公众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关注热情,引导人民群众崇军、拥军,保障广大官兵更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心无旁骛投身强军事业。

  典型案例8

  泰州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整治某商贸城违建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城位于泰州市区东部市场核心群,经营装饰材料,占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驻有商户600余家、住户190余户。投入使用以来,有38家商户陆续搭建违法建设,用于旅馆经营、货物仓储等,由此产生建筑材料易燃、安全通道闭塞、消防设施不全等50余处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泰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通过入户调查、现场勘查,收集固定消防、电气、防雷等安全隐患证据,委托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存在易燃泡沫夹芯板建材、电器设备裸露等52处安全隐患。2020年7月31日,泰州市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某商贸城违法建设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检察建议发出后,泰州市检察院两次牵头召开行政主管机关联席推进会,共商解决对策。在拆除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协同行政主管机关,集中采取“逐户宣讲+友善助拆+依法查处”的方式,合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截止2020年10月底,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无小事,生命重于泰山。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职能。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不应仅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更应防患于未然。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与行政主管机关通力协作,消除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9

  无锡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

  学生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甲公司总经理孟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多所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信息23万余条,并将上述信息用于公司电话招生。2018年7月,孟某向王某出售、向乙公司总经理方某提供上述信息。经查,甲、乙两公司均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上述信息包括学校、学生姓名、入学年份、班级、学号、邮寄地址及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侵害了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也带来了其他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情况】

  无锡市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并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核实了孟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了解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发放、培训行为监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与行政主管机关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机关成立调查组全面排查治理,并根据调查情况投入资金对教育城域网进行改造,加快建设网络安全技防措施,新增城域网防火墙,升级数据中心保护等级;组织校长、园长、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进行网络数据安全专题培训,举办全市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竞赛;加大培训机构监管,将非法获取学生信息营销招生行为纳入培训机构年检和信用管理档案内容;全面推行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完善“互联网+教育监管”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培训机构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招生,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学生及家长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主管机关全面履职,一方面,及时堵漏补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及校园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10

  张家港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消除

  公共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某乡镇一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在农贸市场附近销售烟花爆竹,该副食店经营、储存场所采用易产生高温的白炽灯照明,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物品混合堆放,未见张贴警示标识、安全责任制度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2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因安全隐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烟花爆竹容易转移,证据容易灭失,遂制作《进入涉案场所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依法进入涉案场所检查,对清查出的42箱449件烟花爆竹进行清点、拍照、登记保存;依法询问当事人,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查过程由司法警察全程协助保障、全程录音录像。次日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扣押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组织对辖区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了专项检查巡查活动,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日常监管。

  【典型意义】

  调查难、取证难是制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问题。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赋予我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进入涉案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的调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依据地方立法赋予的权利,制作规范的文书进入办案场所,发现涉案的相关证据后,及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固定相关证据,推动解决调查难、取证难问题。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我省检察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第一案。

  典型案例11

  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是一座近现代历史遗迹及革命纪念物、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中公布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读书处旧址周边原本分布着多处被认定为市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传统民居。2015年前后,读书处旧址周边地块实施了数次征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有效保护,造成部分文物毁损,后虽经维修,但个别建筑文物因长期无人管护,墙体外立面剥离脱落、窗户玻璃破损,外观历史风貌基本丧失。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对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文物受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查明案涉文物长期无人管护、年久失修的事实,遂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检查和保护职责,对读书处旧址周边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下进行维护保养。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还发现,距读书处旧址东侧约二百米的一处违法占地开设的大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存在环境污染和消防安全隐患,亦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机关对文物保护现状展开监督检查,多次与文物产权人沟通,投入资金采取修补保养、环境清理等保护性措施,推进项目进程;依法取缔违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责令立即拆除地面构筑物、搬离清场,随后对裸土进行了平整覆盖。

  【典型意义】

  推动城市建设与红色文物保护融合发展,保护城市整体风貌。随着城市的发展,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在督促保护革命文物的同时,推动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融合发展,关注对文物周边各类历史文化遗迹的一体化保护,确保充分呈现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为教育全社会赓续精神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传统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