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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2017-11-13 09:54:00  来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提高接待工作质量,确保接待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是指正、副检察长接待。

第二条 本院检察长接待日为每周四(法定假日除外)。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统一在控申举报专用接待室进行。

第三条 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全年检察长接待日计划,并报上级院备案。

第四条 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负责通知落实当班检察长值岗,且通知必须提前一天,以便领导安排好工作。当班检察长确因特殊公务不能到岗的,负责及时协调安排其他检察长顶岗,以保证检察长接待日不发生空岗。

第五条 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做好具体组织、准备和接待记录工作。为保证接待质量,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可以事先做好预约工作。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日所接待的信访要逐件登记,并由当班检察长作出批示意见和签名。

第七条 对检察长接待件,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应及时转办、交办和自办。查办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限期办结的除外,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检察长或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认真做好被接待人的答复工作。

第九条 实行检察长接待件微机化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资料。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