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规定
2017-11-13 09:53:00  来源:
 为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正确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执行内部制约制度,确保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宪法、刑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第二条 检察长、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侦查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将材料及时批交或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管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办理移送手续。

第三条 本院各部门接受的案件线索,应当在接受后三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登记管理。

第四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处理。

(一)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署名举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应确定专人审查,提出分流意见;对有初查价值或成案可能的线索,应统一提交本院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评议,确定分流去向。对评议后,确定由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除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由举报中心初查外,应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职务犯罪侦查科或其他部门;对评议后,确定由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署名举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

(三)对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确定专人管理,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向上级检察院移送或备案。

第五条 举报中心移送本院有关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了解是否立案。如接收部门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督促催办。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第六条 本院有关部门认为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暂不具备初查条件并转入缓查的,举报中心应当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缓查审批表》复印件统一管理备查。

第七条 举报线索管理必须遵守严格保密制度。线索管理人员、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秘密。未经检察长许可,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管理人员或知情人了解或调阅线索材料。举报线索的上报和移送应当采用机要信件、专人报送和密码传真等形式,并作好相应的签收和发送记录。举报线索要严防被盗或遗失。

第八条 对泄密、故意压、瞒、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中心每季度要清理一次线索材料。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