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有效缩短案件线索移送时间,减少因管辖不明、接待不规范、答复不清而造成多头、重复、越级上访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申当面联系移转是指本院在接待来访中,对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申诉,实行由控申首办接待人员当面帮助来访者联系有管辖权单位。
第三条 适用控申当面联系转移措施,应当做到:
(一)认真做好来访者首次接待笔录;
(二)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来访事由,在征得来访者同意后,当面热情帮助其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并将联系过程和结果反映在首次接待笔录中,将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名称、地点明确告知来访者,由来访者直接向管辖单位续访;
(三)首办接待人员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
(四)当面联系移转期限为当日结束转办程序。
第四条 《信访登记表》应明确注明首次接待单位全称、接待人员和来访人员姓名、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有管辖权单位的全称、地址。
第五条 控申部门依据首次接待笔录及《信访登记表》报分管检察长阅后存档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