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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
2017-11-10 10:23: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检察机关文明窗口建设,提高首次接待和首次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次办理的环节,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负责办案的检察官为本院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由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受检察长领导,首办责任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全部负责。

第三条 首办责任制的原则是,依法受理,负责到底;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优质高效,取信于民;依法办案,宣传法制。

 

第二章  首办责任制工作标准

    第四条 来信来访

(一)接待来访群众,必须坚持文明、热情、认真、耐心、细致的接待态度,详细记录来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由来、原处理结果,来访理由和要求,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问题全面、客观、准确。

(二)处理来信来访,应按照法律程序及管辖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分流情况以答复函的形式告知信访群众,把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

(三)其他业务部门的重要信访由控申民行检察部门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批准,交由业务部门办理。上级院交办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向上级院书面报告结果,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报或不及时查处,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应向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通报。

(四)优先办理上级检察院、人大、政协交办的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反馈。

(五)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凡检察长接待后批办的案(事)件,承办部门的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将查办结果报告首次接待的检察长,由首次接待的检察长负责到底。

(六)疑难案件、集体访、告急访、上访老户应由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负责接待,接待后属于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应确定一名首办责任人;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有关部门派员共同接待,并由该部门确定首办责任人。

(七)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向群众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并指明信访渠道,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条 首次办理控告举报案件

(一)首次受理的控告举报线索,坚持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重要的控告、举报材料应当报请检察长审批,属本院管辖的线索应由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统一分流,不得擅自处理。业务部门不能按期查结的线索应书面说明原因并交举报线索协调小组重新审查,二次分流。

(二)控申民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举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或者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确定首办责任人。

(三)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材料由侦查部门办理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及时落实首办责任人,并定期向控申民行检察部门反馈办理情况,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结的由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跟踪催办。首次责任人应与接待人员共同负责向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息诉率不得低于90%。

(四)首次受理的署名举报线索应优先查处,对有明显查处价值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初查终结并反馈初查结果;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初查终结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再次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二个月仍不能初查终结的,经检察长批准延长至六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对暂不具备查处条件的线索,应当在《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上提出缓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缓查线索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并将《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或《案件线索缓查审批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对没有查处价值的线索,报检察长批准存查。

署名举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均应答复举报人,答复工作应以侦查部门首办责任人为主,举报中心配合。被答复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时,可采用集体答复的形式。因特殊原因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查结的,由举报中心协同案件侦查部门说明情况。

各首办部门应切实保障署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署名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各环节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六条 首次办理申诉案件

(一)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该立案复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不得推诿或拒绝立案,杜绝出现当事人越级申诉或经上级检察院交办才立案的情况。

(二)首次办理的申诉案件,该纠正的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复查决定的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返还财产的复查决定应及时执行,杜绝出现该纠正不纠正,该执行不执行的情况,确保首次办理成功。

(三)首次办理的申诉案件,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尤其是作不立案处理和维持原处理结果的,要向当事人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把息诉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为做好息诉工作,必要时可采用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四)首次办理的申诉案件,必须查清有关事实、证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做到准确无误,案卷材料齐备,防止出现本院复查决定不当被上级院改变的情况。

第七条 首次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一)应该受理的必须受理,对没有法定确认的赔偿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先行确认,不得推诿或拒绝受理,使赔偿请求人越级申诉。对不予确认的赔偿案件,要向请求人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做好息诉工作。

(二)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确有违法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及时进入赔偿程序,并按法定期限办结,不得逾期不作决定。

(三)审查后应当赔偿的,及时给予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下达后,应立即执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首办责任制管理方法

第八条 本院成立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本院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检察长担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民行检察部门。

第九条 首办责任制的实施和首办责任人的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纳入本部门量化考核。

第十条:首办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义务,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

(二)首办责任人对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首办责任人决定的案件,首办责任人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决定负责。

(三)由检察长决定的案件,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首办责任人意见未被采纳而造成错案的,首办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在落实首办责任制过程中,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经验做法被上级院推广的。

(二)全年无管辖内上访老户、无越级上访。

(三)交办案件办理质量高,按期报结率达90%以上的。

第十二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文明接待室称号。

(一)因首次办理不负责,处理不当,造成越级访和集体访并由此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上级院纠正本院案件处理决定的。

(三)交办案件逾期不查、不报的,或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的。

第十三条 经考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首办责任人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应报请给予立功、嘉奖。

(一)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接待来访或办案质量好、效率高,工作成绩优异的。

(二)首办责任人依法负责到底,所办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

(三)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对首办责任制或控申工作改革提出意见被采纳,产生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首办责任人对待群众态度蛮横,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冷硬拖卡”,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二)首办责任人因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或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首办责任人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首办责任人责任心不强,故意拖延办案或办案质量不高,造成越级上访、久诉不息,并由此而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

(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