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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办法(试行)
2017-11-13 09:58:00  来源:
 第一条  为正确应对、有效防范、积极化解公安环节、检察环节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镇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处理可能引发的涉法矛盾纠纷、涉法信访风险,预警在先,互相通报,并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相应的联动处置措施。

第三条 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重点防范;

 预警在先、互相通报;

积极主动、钝化矛盾;

首办负责、相互配合;

案结事了、促进和谐。

第四条  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可能发生涉法矛盾纠纷,敏感性案件,影响政治安定、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易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各类刑事案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在对上述类型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要从当事人的性格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动态、社会舆情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反应、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案件的关注程度、案件处理后是否会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案件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随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方可办理受理手续。

第六条  对经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仍存在风险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风险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励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将案件风险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司法机关拟作决定反对意见坚决,有杀、自残表现、有暴力倾向或者有可能引发非正常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息诉难度大的案件;

(二)二级较大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司法机关拟作决定有明显不同意见和明确上访意愿,但通过做一定的工作,有可能息诉的案件;

(三)三级一般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司法机关拟作决定有疑惑但没有明显分歧意见,需要进一步做法律解释工作的案件。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部门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表》向控申部门移送,对有风险的案件,要迅速审查,制定详细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报;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告知,后制作表格资料移送。

第八条  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分级预警和处置。

第九条 公案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情况通报会、协调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程跟踪监督制度、协作处理制度,形成公检合力,全力做好刑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联动处置工作,确保将执法办案风险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科负责人、公安机关法制大队负责人为具体联系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