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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驱使夫妻非法采矿 沛县检察官:夫唱妇随进班房
2019-03-14 14:58: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近年来,湖泊的非法采矿现象严重,许多人在暴利驱使下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侵犯国家矿产资源制度,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伙同其姐夫陈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某水域系禁采区,仍在该处非法采矿46500吨,价值1434000元。

  案发后,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徐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全面禁止采矿区域非法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矿产资源,惩罚非法采矿犯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二人作出刑事判决,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沛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编辑:杨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