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从2010年从浙江台州打工回来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左某某和马某是邻村,认识了很多年了,2011年马某就跟着左某某开车。马某知道他和尉氏县的韩某某做增值税发票的生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就通过左某某认识了韩某某。
马某帮韩某某的**纺织有限公司开过一次进项票,在2013年的3、4月份的时候,韩某某给马某打电话,让马某给他弄点进项票。后来马某就联系了张某,以武汉市**棉业有限公司(实际徐某某控制)的名义开了21张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收票公司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马某把开票信息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张某,张某就给马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马某,马某又用快递发给了韩某某。张某收马某2.3个点的开票费,也就是价税合计的2.3%,马某卖给韩某某是2.5 个点,马某从中赚取了5000元钱。
韩某某的公司和这家公司也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往来。这笔业务马某记得当时张某把U盾也寄过来了,马某是交给韩某某的,不知道韩某某做没做资金流。他们一般都是在网上转账,马某将网银给他们,他们自己操作,一般都是当天将资金流转完。他们怎么转的,转到哪些公司马某就不清楚了,他们转款的凭证,马某都安排会计到银行打出来,做到各个公司记账凭证里。
马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地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舍一时,谋长远,但一时不在意,长远难谋得。每位公民不应为了利益盲目做出违法行为,生意一定要遵规遵纪守法方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