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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撞人供述前后变三次 云龙检察官:自首存侥幸仍被追责
2019-03-14 14:55: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句读起来不太通顺,甚至有些别扭的安全标语,在过年期间,火速“洗脑”了一众网友。这句话不仅是电影里用来娱乐大众的台词,更是对行车安全的重要警示,以此提醒大家行车安全的重要性。在徐州市云龙区民富大道路段,就发生过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八旬老人被一辆货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云龙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

  货车司机撞行人,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是一名拉货工人,平时的工作就是驾驶货车拉货、送货,四十多岁的他俨然已经是一名货车的“老司机”。然而,一次事故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2017年4月15日下午,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云龙区云苑路与民富大道交叉路口南侧约50米处时,刹车不及,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肖某某。

  发现自己撞倒行人后,李某某迅速下车查看情况。面对眼前倒在地上的肖某某,李某某果断拨打110进行报警,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儿的功夫,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肖某某送往医院,李某某则留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处理。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医院检察,肖某某被撞后,遭受多发伤、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颧骨骨折、胸腔积液等伤情。2017年4月24日,肖某某被转院至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最终,肖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1日死亡。

  案发经过花样多,三次供述三个“版本”。

  面对交警部门的询问,李某某回忆起事发当天的经过。

  事发当天,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云龙区云苑路与民富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害人肖某某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李某某看到肖某某时,肖某某处在货车左前侧10米的位置。李某某第一时间踩下刹车,但为时已晚,货车的左前保险杠直接撞上了肖某某的身体。

  “那天是晴天,案发时路灯都已经开了,视线很好,当时道路上车辆不多,人也不多,路况很好”李某某回忆道。

  然而,这段“主动自首、坦诚交代”的剧情,立刻急转直下。一个月后,李某某忽然改口称:“当时车速应该在40至50迈,案发时天刚刚暗下来,视线非常不好,我之前并没有看到肖某某在横穿马路,看到肖某某时,她离我的车只有7、8米远,我当时立刻刹车,但是没踩住”。

  最后,当面对检察官的问讯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再次推翻了之前两次的供述。

  “当时天已经黑了,视线并不是很好,我对面有车过来,受对面车灯的影响,我当时产生了严重的盲区。等我看清楚前面的情况时,肖某某已经在距离货车7、8米远的位置,我立刻踩刹车,同时打方向躲避,但没躲过去,就撞上了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检察官说。

  一次又一次地推翻口供,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直强调着案发时客观环境的影响。事发当天,是什么原因直接导致李某某肇事撞人?李某某当时的行车环境到底如何?这让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心中产生了诸多疑虑。

  供述前后出入大,实地勘验求真相。

  随着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前后不一,承办检察官决定前往案发地点,找出事实真相。

  根据现场勘验,检察官证实,事发路段云苑路是新修建的城市道路,并且路灯等照明设施齐全,虽然当时已经天黑,但仍然可以保证驾驶视线良好。这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声称的“视线不好”、“对面车灯影响”等原因严重不符。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相关鉴定人现场勘验信息等依据,经过相关分析计算,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5至40迈。案发地点的道路为双向六车道,非常宽广,肇事撞击地点在由南向北的中间车道,此时被害人已经走过了半个路面,共计四个车道。一名85岁的老人,即便是横穿马路,走过了这么长的距离,也必定需要一定时间。肇事司机应该有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条件能够观察到行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调查过程有“惊喜”,车辆检验不合格。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惊讶的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很有可能是一辆不合格车辆,随即联系有关部门求证。

  根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该车辆一轴空载制动行车制动率、二轴空载制动行车制动率、空载制动驻车制动率、空载制动行车制动率、左外灯远光发光强度、右外灯近光垂直偏移等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车辆。

  通过反复推敲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现场勘察结果、被害人家属证言、有关部门鉴定意见等证据,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驾驶制动等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肖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且没有逃离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供述多次变化,个别细节问题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差。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4818.93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编辑:杨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