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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3日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2022-06-20 17:35: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五年以来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是全市上下向着“三高一争”激情奔跑的五年,也是镇江检察经历重塑改革、加速转型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均衡发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59602件,96件案件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233个集体和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相继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江苏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聚焦一号战略,优化检察供给,加码助力产业强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履职尽责,以检察动能促产业强市跑出加速度。

  ——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突出整治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犯罪2042人,润州区检察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金额14亿元的“双子新约”特大网络传销案提起公诉。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协力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市检察院对1名为毒贩提供银行卡、洗白毒资的被告人,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结合办案,对恶意逃废债、投融资管理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为防范风险、完善治理提供有力参考。

  ——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慎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加强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28名逮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企业人员,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加强办案影响评估,涉企刑事案件不批捕72人,对41家企业及162名企业人员依法决定不起诉。丹徒区检察院督促1名侵占耕地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修复土地、化解矛盾,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句容、开发区等地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对涉企在矫人员外出生产经营简化批准程序、优化监管措施。

  ——更优更实保护市场主体。加大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起诉691人。丹阳市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促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企业经济损失50万元,载入最高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开发区检察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销售假冒奢侈品案值3400余万元的刘伟等6人提起公诉。结合办案,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从严遏制“真瓶装假酒”乱象。京口区检察院集中清理久立不决的涉企刑事“挂案” 26件,让22家企业放下包袱、放手发展。两级检察机关出台工作意见,成立工作专班,与工商联建立常态协作机制,护航企业举措全面提档升级。

  ——引导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主动融入“镇合意”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于2021年6月获批试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市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纳入市第八次党代会重点任务。市检察院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统筹指导,协同工商联、财政局等8部门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完善配套机制,研发智能辅助系统,镇江经验被最高检转发推广。丹阳市检察院办理某汽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经营体系,经监督评估、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企业2021年销售额增长119%,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充分肯定。

  二、深化平安建设,主动担当作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共批捕各类犯罪7849人,起诉23358人。

  ——稳字当头,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起诉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犯罪72人。助力打赢“一年小灶”“三年大灶”专项整治攻坚战,起诉安全生产领域犯罪126人。起诉外国人犯罪17人,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3名外国人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保障领事探视,彰显制度自信,体现司法文明。批捕涉疫犯罪15人,起诉29人,润州区检察院对“7•20南京禄口机场疫情传播案”5名责任人依法批准逮捕。检察干警积极参与保障复工复产、开学复课、联防联控,全面投入依法战疫。

  ——准字为要,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黑恶势力犯罪367人,起诉600人,办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管建军等5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以贯之坚持“不拔高、不凑数”原则,不批捕38人,不起诉4人,协同法院、公安精准办理杨昊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坚持除恶务尽,促进深挖根治,起诉黑恶“保护伞”15人,合力追缴黑恶资产9.5亿元。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5件,推动行业清源。全市检察机关共计17个集体和个人荣获全国、全省专项表彰。

  ——守字托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诉“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928人,起诉“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6755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505人。陈年命案虽久必究,对公安机关执着坚守、追凶告破的5件10年以上命案,积极引导侦查,坚决依法起诉,昭示正义永不缺席。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994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入围2020年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市委有力领导、政法委全面统筹、政法各部门紧密协作,城市“安全网”日益织密,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较五年前下降28.81%,近五年最低。

  三、突出理念引领,强化监督协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推动法治镇江、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动力更足、合力更强。

  ——刑事检察提质增效。与公安、海关等侦查机关加强协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冤错案防范机制。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2303人,不起诉1275人。监督刑事立案136人,撤案370人,追加逮捕227人,追加起诉130人。市检察院追捕、追诉一名非法持有250克冰毒的“零口供”涉毒人员,依法从重提出有期徒刑14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支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98件。推行“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不当1381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29人。开展财产刑专项监督,推动85名罪犯依判决履行财产刑,执行金额246万余元。金山地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在全省率先试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审查,审查五类重点案件44件,从严整治“纸面服刑”。

  ——民事检察精准用力。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901件,经审查提出或提请抗诉10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件。弘扬契约精神,共推诚信建设,某4S店隐瞒汽车曾经销售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市检察院查明事实、提请抗诉,法院判决支持,给予4S店3倍惩罚性赔偿86万元,并罚款20万元。坚决维护裁判权威,对裁判正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无据的,促成服判息诉669件。持续严惩“假官司”,会同公安、法院查办虚假诉讼案件106件,涉案2.4亿余元。全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0人,发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129件,扬中市检察院成功办理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双重作用,受理申请监督行政诉讼案件134件,1起案件入选全省十佳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有效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推动案结事了政和。省市县三级检察一体联动,由省检察院在我市开展全省首次行政争议化解检察听证,实质性化解因拆迁争议引发的51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

  ——法治反腐协同推进。全力配合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在全省率先出台监检协作意见。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42件273人,起诉203件237人。依法办好张剑、周建强等9名原厅局级干部和27名原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要案,镇江检察吃苦善战的战斗精神和专业能力受到充分认可,上级交办大要案数名列全省前茅。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丹阳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社区干部侵吞集体资产案件中,将追缴的206万元案款及时发还社区、返还于民。立案侦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0人,坚决清除司法队伍害群之马。

  四、践行司法为民,积极能动履职,保障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努力做好新时代镇江检察民生答卷。

  ——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积极参与“净网”“断卡”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384人。主动参与网络治理,起诉网络犯罪593人,促进网络空间天朗气清。保障群众用餐安全、用药放心,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39人。守护“城市上空安全”,扬中市检察院依法办理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保障群众“脚下安全”,京口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58块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协作意见,协同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消除窨井安全隐患700余处,经验做法全省会议介绍交流。

  ——用力守护美丽宜居镇江。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878人,丹徒区检察院对省、市委高度关注、26家企业跨界处置1700余吨危废案依法严惩快办。主动参与长江大保护,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犯罪537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金山地区检察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2900余公斤的张玉龙等17人提起公诉,督促投放鱼苗30万尾,助力“十年禁捕”起好步、管得住。

  ——用爱呵护青春向阳成长。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15人。京口区检察院起诉一起利用社交平台隔空猥亵女童案,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强网络管控。起诉涉罪未成年人169人,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批捕不起诉133人,附条件不起诉103人。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针对校园周边安全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关注函93份,扬中市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案。2021年6月起推行督促监护令工作,向16名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促进监管归位、让爱回家。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会同多部门推行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176名检察官担任313所学校法治副校长,700余场法治教育推动法润童心,扬中市检察院“知心姐姐”团队获评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京口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获评省“巾帼文明岗”。

  ——用情促进完善社会治理。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在政法各部门紧密协作、律师支持参与下,做到该用尽用、规范适用。至2021年,全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93.9%、量刑建议采纳率98.5%、一审服判率98.3%,位居全省前茅。加强检察诉源治理,促成102件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9174件群众来信7日内“应回尽回、能回尽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件件回复是基础,案结事了才是目标,妥善化解信访积案95件,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调研肯定。对重大、争议案件,组织开展检察听证150余场,邀请各方参与评议,把事说清、把理辨明、把法讲透,谢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获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肯定。助战脱贫攻坚,对462名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511万余元。深化根治欠薪专项监督,起诉恶意欠薪犯罪39人,支持劳动者起诉425件,帮助追讨薪酬1100余万元。

  五、牢记神圣职责,守护美好生活,全力保护公共利益

  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78件,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职责。

  ——紧盯重点领域,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环境资源领域立案526件,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长江非法采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请判令412万余元环境修复费用,判决全部支持。践行恢复性司法,督促治理被损毁污染土地、水域5万余亩,清理固体废物1万余吨,追偿生态治理修复费用4000余万元。守牢食品药品安全底线,立案126件。丹阳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特大团伙毒狗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567万余元,央视赞誉为“打击非法食品产业链的示范性案例”。针对网络餐饮安全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严格监管。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益诉讼案件49件,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财产、被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300余万元。

  ——积极稳妥探索,办案范围有序拓展。对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及英烈权益保护等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因地制宜部署开展“小专项”行动,立案311件。市检察院开展汽修行业违规处置危废问题专项监督,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向百余家小微汽修企业告知法律风险、推动齐抓共管,获评全省社会治理优秀检察建议。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监督,排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0余个,针对破坏景观、损害风貌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1件,丹阳南朝石刻、丹徒成化古井等8处文物恢复原貌、展现新颜。开展专项监督保护红色资源,针对革命遗址被侵占、污损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3件。句容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属地政府积极行动,投入120万元修缮白沙烈士墓园,以法之名维护英烈尊严。

  ——咬定价值目标,工作合力有效凝聚。坚持把诉前维护公益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加强诉前磋商,释放监督善意,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81件,96.4%的问题诉前解决。对检察建议发出后问题仍未解决的,提起诉讼11件。对类型相同、数量较多的行政违法案件,探索提起类案行政公益诉讼,办理的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被省检察院评价创设江苏模式。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行动,持续跟进监督,严防虚假整改、事后反弹回潮。五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受到广泛支持,市委深改委审议出台2份意见支持检察监督,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专题调研、听取报告9次,我市公益保护工作受到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调研组充分肯定。

  六、坚持强基固本,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打造过硬队伍

  立足新时代发展需要,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进一步提升基本能力,打牢基础,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以政治建设培根铸魂。把检察人员政治素养作为第一位的专业素养,出台思想政治建设实施意见,常态化开展政治轮训。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为契机,加强党史、检察史学习教育。举办案例讲述等系列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市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代表,在全省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会上交流发言。坚决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向市委及省检察院主动报告重大事项46件次,确保上级决策落地有声,检察工作方向正确。

  ——以专业建设固本培优。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导向,捕诉一体改革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面重组,繁简分流办案模式逐步完善。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形成常态,近三年主办或独任办理案件2781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05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案件质量评价及业绩考评机制不断健全。新型办案团队和业务人才建设全面加速,16人荣获全国、全省业务标兵或能手,2个办案组、3名个人获评全国、全省优秀办案团队和办案检察官,36项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表彰。

  ——以作风建设蓄势赋能。接受市委巡察及省委政法委政治督察,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检视整改突出问题,建章立制15件次,促进长效常治,7项做法被省教整办转发,全省会议2次交流发言。常态化开展廉政教育和检务督察,严格排查违反“三个规定”等突出问题,筑牢廉洁公正司法“防火墙”。全市检察机关共记录填报484件,“逢问必录”成为行动自觉。旗帜鲜明支持监督执纪,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配合纪委监委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11人。

  ——以阳光检务聚智汇力。累计向人大报告工作85次,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观摩司法活动1700余人次。精心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8件,办结率和满意率实现“双百”。真诚尊重、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检律会商机制,办理律师控告申诉45件。办案机关超越法定情形变相限制、阻碍律师会见,句容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并以案促治,推动出台保障律师执业长效工作机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主动发布检察信息10万余条、法律文书1.4万余份,召开新闻发布会100余场次,推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理念变革,职能体系重构,内设机构重塑,我们深刻体会到,镇江检察得以稳步向前,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市监委、市政法各单位配合制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支持配合;更离不开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2021年,中共中央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印发文件,市委常委会第一时间听取情况、研究落实。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也认识到检察工作仍有短板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仍需持续做深做实,少数检察人员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仍未摒除,服务大局针对性、实效性仍需提升。二是法律监督力度和质效仍需提升,检察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三是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强,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仍有发生。我们将强化正视问题的自觉,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市第八次党代会吹响了向着现代化新镇江激情奔跑的集结号,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稳中求进、勇争一流”总基调,勇担使命、踔厉奋发,以高质量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检察一域争光,为全市大局添彩。

  一是着眼大局大势,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上聚焦用力。把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紧密协作,积极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紧扣现代化新镇江“六大愿景”及奋力打好“五大关键战”部署要求,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跟进保障产业强市“一号战略”,深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产业发达、创新引领和法治营商提供更强法治支撑。

  二是站稳人民立场,在当好群众贴心人上聚焦用力。抓实检察为民实事、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做细做实刑事和解、检察听证等工作,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矛盾上行。深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药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专项打击和常态化治理,以止于至善的追求,做到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让城市安全感更充实,群众法治获得感更持续。

  三是加速理念更新,在提升监督质效上聚焦用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大力度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释放检察温度,推动公平正义。及时发布引领价值强的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和促进完善市域治理。

  四是抓实科学管理,在自身高质量发展上聚焦用力。强化检察人员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筑牢政治忠诚。用好业绩考评等手段,向从严治检要战斗力,向科学管理要生产力,浓郁担当实干的创业氛围,跑出发展加速度,奏响干事最强音。

  各位代表,我们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锚定“三高一争”激情奔跑、笃行不怠,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见报告第1页第8行):“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2. 洗钱罪(见报告第2页第11行):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财产转换、资金资产转移等犯罪行为。

  3. 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2页第15行):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 涉企刑事“挂案”(见报告第3页第6行):指立案后长期搁置、既不进行侦查等活动、又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案的涉企刑事案件。

  5.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见报告第3页第11行):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等地6家基层检察院启动试点。2021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至10省(市)27个地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2021年5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到江苏调研,经批准,江苏成为全国唯一以省域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同年6月初,我市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试点地区。

  6.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见报告第3页第14行):指承担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我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由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贸促会九家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7. “一年小灶”“三年大灶”(见报告第4页第1行):“一年小灶”,指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问题开小灶,进行专项整治。同年11月2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大会,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明确7个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方案。“三年大灶”,指在“小灶”基础上,江苏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坚决按照全国计划安排,持续加力,深度发力,确保取得实效。

  8.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见报告第5页第10行):指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危害程度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确立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

  9. “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见报告第5页第15行):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派驻检察指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巡回检察指检察机关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或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分层次组织实施的检察。2021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巡回检察工作,协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合力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10. 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审查工作(见报告第5页第19行):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实体条件,不以罪犯计分考核为唯一依据,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作为全省唯一试点单位,金山地区检察院自2021年3月起开展试点工作,会同监狱管理部门出台试点工作办法,制定工作指引和检察听证规定,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犯罪以及有立功表现等五类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流程、加强调查核实,协力严防“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11. 指导性案例(见报告第6页第9行):是指最高检发布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指导性案例有严格的审查、编选和发布流程,需经最高检案例指导委员会讨论和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检检察长签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体现一个地区的司法办案水平、法治文明程度,是检察贡献度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12.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申诉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质性行政争议,采取公开听证、法治教育、释法说理等方式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方式,旨在通过检察履职,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3. “净网”“断卡”行动(见报告第7页第8行):“净网”行动,即“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的行动。“断卡”行动,系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14. 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8页第7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大小,设置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如考验期内,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检察机关所附条件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如考验期内未出现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5.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见报告第8页第8行):最高检从2021年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体化办理。

  16. 督促监护令(见报告第8页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其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该项工作由最高检决定,自2021年6月起全面推行。

  17. 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8页第12行):2018年10月,最高检结合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多名在校女童刑事抗诉案,向教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历史上首次直接向国家部委发送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加强校园安全、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等。最高检同时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同步落实。

  18. 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家庭教育指导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13行):强制报告制度,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入职查询制度,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家庭教育指导,指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对特定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18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 捕诉一体改革(见报告第11页第16行):指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21. “三个规定”(见报告第12页第7行):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案例说明

  1. “双子新约”特大网络传销案(见报告第2页第9行):2020年5月以来,李剑等人策划并开发“GEMINI双子新约”网络传销平台,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提供虚拟货币“挖矿”为名,以炒币升值和发展下线获利为饵,吸引公众投资,并发展下线。同时,通过设立互联网交易平台、虚增交易量、伪造黑客攻击假象等方式,操纵交易价格、限制参与人退出并从中牟利。2021年6月,润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6名被告人二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的刑罚。

  2. 洗白毒资案(见报告第2页第11行):市检察院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坚持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一体打击。在审查办理冷玉红、金加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金加洋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毒品资金往来,累计结算金额3.6万余元。2020年12月,市检察院对金加洋追加认定洗钱罪,并对该案提起公诉。2021年7月,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金加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某汽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见报告第3页第16行):2016年4月,某汽配公司实际经营人彭某,通过支付介绍人开票费方式,由上海一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346万余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后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该案系镇江市首例企业合规案件,丹阳市检察院通过办案,积极探索“筛选-整改-监管-评估-处理-跟踪”的“六步工作法”,研发涉案企业合规智能辅助系统,督促涉案企业全面整改并开展合规建设,促使涉案企业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17项。经合规建设、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彭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该企业2021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19%。市人大代表金文作为第三方专业人士,全程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及案后回访,评价企业合规如“中药调理”,促进企业由粗放转精细经营。

  4. 管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见报告第4页第9行):2010年以来,以管建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1起,非法获利8.7亿余元,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8月,扬中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4项罪名,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5. 杨昊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见报告第4页第12行):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昊为非法敛财,纠集他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盐城市、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0起,形成以杨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方亚东为非法敛财,纠集他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镇江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6起,形成以方亚东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力、杜沅孙、沈康康等人与他人相互纠集,在镇江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形成以刘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2018年4月,该案被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列入首批挂牌督办涉黑案件。镇江、丹徒两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与公安机关8次联席会商、共同审查,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办案原则,认定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8年11月,丹徒区检察院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6. 1994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见报告第4页第22行):1994年7月,阚明海、姚创山、周国洪抢劫出租车驾驶员,致2人死亡。2019年3人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客观证据少等不利因素,迅速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阚明海、姚创山死刑,周国洪无期徒刑。

  7. 26家企业跨界处置危废案(见报告第7页第19行):2018年9月以来,江苏、湖北等地26家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含苯胺焦油等20余种化学物质、1700余吨危险废物交给他人非法处置。经多层中转,上述危险废物被分别贮存于丹徒区某养猪场、丹阳市某仓库等地,造成土壤、地表水、大气严重污染。2020年8月起,丹徒区检察院分批对涉案29名被告人、9个被告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4个被告单位予以追诉。2021年11月至12月,法院先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中16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判处其中6个被告单位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后续相关案件仍在陆续审理中。

  8. 张玉龙等17人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见报告第8页第1行):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玉龙等17人在明知长江禁渔规定情况下,仍多次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等2900余公斤,获利30余万元。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办理中,金山地区检察院对情节较轻的8名涉案人员分别作不起诉处理,并督促8人及1名仅接受行政处罚当事人购买并投放价值10万元的鱼苗30万尾。2021年6月,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9. 全省首例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案(见报告第8页第10行):2018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多次在暂住地内对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侵害。经扬中市检察院起诉,2020年12月,王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1月,扬中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被害人亲属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权,同年5月获法院判决支持,并指定受害女童户籍地居民委员会为其监护人。办理该案中,省、市、县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异地协作、综合救助、支持起诉并举,为受害女童申请联合司法救助金7万元及公益救助金1000元,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确保资金用于保障学习生活。制定个性化心理救助方案,聘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直至其成年。期间,多次赴受害女童户籍地,推动当地民政部门将其纳入“事实孤儿”保障体系。

  10. 全省首例长江非法采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9页第14行):齐伟等1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60余万吨,价值406万余元,造成长江生态环境破坏。市检察院指导金山地区检察院主动加强请示汇报,邀请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现场科考,顺利完成环境损害鉴定,并据此提起全省首例非法采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2万余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11. 刘里等16人特大团伙毒狗案(见报告第9页第19行):2016年至2017年10月间,钱俊、孙丽娟夫妇多次向刘里等人出售药丸、弓弩、毒针等作案工具。刘里等11人先后在南京、镇江、常州等地,采用弩射毒针、扔毒丸引诱等手段盗窃家犬并销售给钱俊、孙丽娟,后者经简单加工处理,将8万余斤毒狗肉、狗肚等转售安徽省滁州市做狗肉生意的徐昌喜、戴红夫妇和徐州市做熟食生意的房秀兰,销售金额40余万元。徐昌喜等三人又分别将收购的毒狗肉等直接转售或加工销售,销售金额50余万元。2018年4月,丹阳市检察院对该案16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钱俊等5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共计567万余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4月,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