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开发区检察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4件57人,其中侵犯外国商标权案件6件22人,侵犯的外国商标包括小猪佩奇玩具、NSK、SKF轴承、依视路眼镜等知名品牌,被侵害的商标权利人涉及日本、瑞士、法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此类案件频发,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标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还破坏了进出口贸易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技术化、产业化。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为了销路广,营利多,往往喜好假冒家喻户晓的国际大品牌,并且制假有规范的流程,销售地域广泛。例如鲍应巨等9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鲍应巨经营眼镜行业多年,深知国际品牌能得到大众的认可,瞅准了这一“商机”,便开始制售法国依视路眼镜,先购进普通眼镜片,根据正品的包装袋、防伪贴、背贴,找他人做出成千上万个复制品,再学习制假技术,正品依视路眼镜片上有标识,但只有在有雾的情况下才显现,遂购买了专业的雾显机,通过雾显机在眼镜片上打上标识,最后发展壮大业务员队伍,通过线上线下,不断扩宽销售地域,大规模制售假冒依视路眼镜片,作案地点俨然成为一座流程完备的地下制假工厂。
(二)鉴别困难化、专业化
此类案件中,侵权者往往根据商品的特点,分别采用旧机翻新、贴防伪贴,用雾显机打注册商标标识等多种专业化的作案手段,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作案手段的专业化也加大了真伪辨识难度,除非专业化鉴定的介入,否则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真假商品,在交易中更会上当受骗。例如被告人黄子佑、刘全洪假冒HP打印机案件,被告人购进废旧打印机及配件,清洗、组装及刷漆翻新,再购进假冒的外包装箱、三包证书、说明书等进行包装后销售,一般消费者难辨真伪。
(三)交易网络化、隐蔽化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此类案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货款支付的方式也从传统的线下转向线上。多采取网上销售、物流发货、第三方平台支付,使得销售、支付等方式更加:“便捷化”,进一步扩展了假冒商品的销售范围,与此同时,因为涉及地域广、电子证据易灭失等因素,也增大了侦查机关的查处取证难度和检察机关的审查难度。
二、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网络监管缺失
网购愈发受到民众的青睐,各类网购平台在方便民众消费的同时,也存在低门槛、缺监管、广流动性等问题,给侵权者制售假冒国外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提供便利。一方面,相关购物网站对于网店资质的审核的力量与力度都跟不上,往往仅仅在形式上对于营业执照等做一个简单审核,而且为了商业效率,往往更加简便审核流程,这就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售卖假货的网店往往还会采用刷单等手段提升信用度,使得消费者更难辨别。此外,网上购物存在购物网站、销售方、消费者互为异地的情况,维权常常因管辖等问题变得复杂耗时。
(二)实体市场监管不到位
除了网购平台易发犯罪外,实体市场也存在监管缺失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小商品市场上的小商小贩,为牟取利益,在不查询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的情况下便进货销售相关涉及外国商标的商品,由于监管力量不足等因素,往往造成实体市场的监管盲区。如张泽桂、吴泽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被告人所在的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因为商户众多,给管理带来难度,其中不乏一些商户“按需订制”侵犯商标,特别是外国商标的情况。该案中的被告人法治意识淡薄,本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购入并销售了假冒“小猪佩奇”的相关商品。据被告人供述,市场内虽有一些检查活动,但是相关部分人力不足,检查手段单一,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相关线索。
(三)法治观念淡薄
除了上文所述的小商小贩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外,很多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够,为了贪便宜等而购入相关涉嫌侵权的商品,从而进一步纵容了制售侵犯外国商标商品的不法行为。如张泽桂、吴泽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部分购买假冒小猪佩奇玩具的消费者认为,这些小玩具不是食品、电器等商品,与其花大价钱去专卖店购买,不如在网上“捡漏”。
三、遏制此类案件的建议
(一)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判缓刑为主,2018年以来我院办理的该类案件均被判处缓刑。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低,亦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鉴于该类犯罪中,涉案人员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因此,在立法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齐抓共管,做好沟通衔接
进一步推动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购平台监管,提高平台销售门槛;加强对实体市场尤其是小商品批发市场督查。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做好日常沟通、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此外,要做好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确保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引导取证,确保办案质量。
(三)加大宣传,营造守法氛围
在传统的宣传工作基础上,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大普法力度、丰富普法手段。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推送案例,宣传假冒伪劣的危害,重点向销售国外商品类从业的人员与消费者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普法宣传效果。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在宣传中加强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的互动,努力在互动中不断改善宣传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并注重在宣传中收集相关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