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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2024-01-23 09:19: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案例一

  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 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

  ——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为帮助企业防范内部腐败风险、实现健康发展,该院延伸职能,主动把脉问诊,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建议优化人、财、物等方面管理,获得企业采纳与好评。

  依法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对企业在穷尽多项救济后的信访申诉,全面深入调查,及时转变思路化解定罪难题,将信访诉求转化为监督线索,推动信访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针对发现的涉企风险,制发风险提示函,推动诉源治理,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工伤认定引争议 多措并举促化解

  ——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

  张某曾受雇于B民营建筑公司从事瓦工,B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2月22日8时许,张某下班离开工地后,在骑行下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2年3月,B公司以张某骗取工伤认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因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B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张某因多次向B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向检察机关控告B公司滥用诉讼权利企图规避支付。

  2022年9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通过模拟骑行实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查证相关争议焦点问题,查明工伤认定并无不当。随后,该院约见B公司负责人,反馈检察机关查证情况,进行释疑解惑,并约谈张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争议双方消解对立。该院商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配合共同搭建双方对话磋商平台,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历时近6个月的多次调解,B公司于2023年4月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5万元。2023年6月,B公司与张某均签署《息访承诺书》。

  本案化解后,检察机关围绕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等对B公司负责人进行合规谈话,提示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风险。B公司负责人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表示以案为鉴合规经营,并安排该公司人事部门排查工伤保险漏保情况,堵塞风险漏洞。同时,该院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涉企行政诉讼专题调研,发现类似涉企工伤认定领域信访申诉高发,争议焦点集中于工伤认定调查不全面。2023年6月,该院与人社部门开展座谈,围绕加强工伤认定调查工作、联合排查化解涉企信访等方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被采纳。座谈会后,该院与人社部门共同排查化解3件涉企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涉企工伤认定领域申诉信访,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发展,为劳动者解难纾困。办案中,检察机关延伸履职触角,通过开展企业合规谈话、专题调研、与行政机关联合排查化解类案信访等,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身份被冒用留案底 能动履职还清白

  ——曹某某刑事申诉案

  2021年初,在浙江务工的曹某某(女,41岁)被当地警方作为重点人员反复进行身份信息盘查,经询问得知自己曾因骗婚被句容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而她却从未到过句容。“从天而降”的犯罪记录让曹某某饱受邻居、同事的议论,丈夫也对她产生了猜疑,给其名誉、生活带来不利影响。2022年8月,深感冤屈的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查阅原案被告人的出入所体检表、血样及指纹报告等材料,认为原案被告人存在冒用身份可能。2022年9月,该院通过远程视讯系统听取曹某某意见,并依法启动案件立案复查程序,指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赴河北提取原案被告人的指纹及DNA血样并进行比对。原来,2009年9月,邓某某(女,48岁)冒用“曹某某”的身份实施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1月,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向句容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裁定更正。

  原审被告人真实身份终于查清,但曹某某的犯罪记录却一直没有从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删除。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按照“谁录入谁修改”原则,依法督促案件办理地公安机关删除曹某某的犯罪记录,并于2023年8月联合公安、法院专程前往曹某某住所地浙江金华,商请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消除影响工作,还无辜的曹某某清白。同时,鉴于曹某某现离异在外务工,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较为困难,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报党委政法委后决定对曹某某开展联合救助。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举措,依法监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用心用情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