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6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旨在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家长“依法带娃”。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典型案例的4个特征以及典型案例所回应的相关情况。
“本批典型案例的第一个特征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陈宜芳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陈宜芳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本批典型案例的第二个特征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陈宜芳说,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对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
生活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
“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面临人生困难时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陈宜芳说。
“本批典型案例第三个特征,就是明确了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陈宜芳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陈宜芳说,本批典型案例的第四个特征是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陈宜芳说,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不仅如此,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陈宜芳提示说,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陈宜芳说,今年6月,最高法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审判理念上,继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