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贾某某等34人诈骗案——全面规范开展社会调查助力办案和帮教
2.丁某某盗窃案——社会调查审查实质化,查明“罪与非罪”
3.胡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精准监督推动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4.陈某盗窃案——多元考察帮教照亮迷途少年回归之路
案例一:贾某某等34人诈骗案——全面规范开展社会调查助力办案和帮教
基本案情
贾某某等34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2019年3月,贾某某等经他人介绍,在河南省洛阳市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以发展微信商铺代理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贾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申某某等27人诈骗数额较大。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先后对贾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申某某等21人附条件不起诉、李某某等6人相对不起诉。2023年1月,经南京、洛阳两地检察机关协作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的申某某等21人顺利通过考验期,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制定规范化社会调查方案。玄武区检察院为做实做细社会调查这一基础性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结合案件总体情况和34名未成年人个性化特点,参照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研发的社会调查报告模板,制定规范化的社会调查方案。实行一人一案,明确采用档案调取、监护人面谈、个性化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从8大项36小项要求出发,详细调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业经历、社会交际、工作情况、恋爱交往、个性特点、有无生活重大事件影响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阶段保持方案的连续性,确保全流程无盲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
(二)跨省联动开展社会调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侦办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往往不一致,异地办案给社会调查带来诸多困难。在江苏、河南两地省级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协调联动,玄武区检察院和洛阳市洛龙区、洛宁县、嵩县等7家基层检察院分别签署异地协作协议。洛阳市检察机关提供场所、车辆等后勤保障,并派员支持。玄武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2组,用4天的时间,按照社会调查方案,在当地检察办案区开展调查谈话42人次,实地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27处,与洛阳市检察机关对接工作7次。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开展犯罪原因分析和回归社会综合性评估,形成34份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
(三)根据社会调查情况精准办案和帮教。玄武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办案和帮教中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社会调查情况,结合个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帮教条件等,对34名涉案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对作用关键、数额巨大的7名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对21名作用和情节一般的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人作相对不起诉。玄武区检察院在社会调查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为困难,如能在当地帮教考察,可大大减轻当事人诉累,遂联合洛阳市检察机关对21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异地协作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采用网络团体辅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帮教,21人无一再犯罪,2人创业成功,2人考上大学。玄武区检察院还调查发现,当地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呈多发态势,遂通过沟通座谈的方式将情况反馈给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前,联合公安、社工组织,制定规范化社会调查方案,详细列明调查方向和步骤。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联合未成年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工作。通过全面规范的社会调查,深层次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条件,助力案件精准办理和帮教,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落到实处。
案例二:丁某某盗窃案——社会调查审查实质化,查明“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户籍显示作案时16周岁,后实际查实为15周岁。2021年8月6日至15日,丁某某趁泗洪县某商场关门之际,先后多次潜入该商场6家服装店内,盗窃现金共计1200余元。2021年12月7日,泗洪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该院因丁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创新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调查与案件侦查同步开展。2021年8月19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根据检察机关牵头会签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在侦查盗窃犯罪事实的同时,委托五彩阳光心理咨询工作室社工对丁某某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2021年11月26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案侦查终结,将社会调查材料单独形成案卷,随侦查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后续审查起诉、庭审裁判以及社区矫正等诉讼环节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二)全面审查社会调查材料,自行补充侦查排除矛盾的年龄证据。检察机关根据收到的社会调查卷,对社会调查材料是否完整、调查主体、程序是否合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移送或制作。参照刑事证据标准,将社会调查卷中反映的个人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家庭环境等与犯罪证据同步审查。经审查发现,户籍信息及出生医学证明证实丁某某2005年8月3日出生,但社会调查材料中的一张生日照片显示其穿着棉服,与户籍信息反映的季节明显不符。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丁某某母亲及奶奶核实,二人均反映丁某某实际出生日期是2005年12月,为了孩子早上学就改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到丁某某母亲生产医院调取分娩记录,证实其母亲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到丁某某家中调取其疫苗接种记录,证实丁某某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日,与分娩记录、庆生照片相互印证。
(三)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年龄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可以通过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记录、防疫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丁某某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年龄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调取的分娩记录是医院在丁某某出生时登记的,证明力较强,且得到了其他补充侦查证据的印证。检察机关综合认定丁某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案发时15周岁,未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于2021年12月31日,对丁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报告还反映丁某某盗窃的主要原因是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跟随奶奶生活,家庭教育缺失。检察机关向丁某某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当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丁某某与母亲关系改善,继续学业,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过程,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重塑未成年人品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调查与侦查同步,并参照犯罪证据审查标准,全面审查社会调查材料,查清认定未成年人罪与非罪的全部事实,对未成年人作出精准处遇,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胡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精准监督推动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基本案情
胡某,案发时已成年;赵某、刘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三人均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21年3月16日,胡某与仲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纠集同校学生赵某、刘某等多人在校内发生肢体冲突,致胡某等4人轻微伤。2021年11月25日海安市检察院对赵某、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同月29日,对胡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8月25日,检察机关对赵某、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确保证据效力。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本案有27名未成年人参与作证,其中有5份询问笔录上的合适成年人签名为同一人,均为该校安保处工作人员毛某某,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同一名合适成年人不得参与两名以上同案未成年证人的询问”的规定。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为多名未成年证人履行保障义务,可能影响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削弱证据效力。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重新选取合适成年人对所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确保了证据效力,有力支撑了全案的事实认定。
(二)实施分级处理,实现打击少数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案发生在校园中,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认真查明各人的参与程度,提前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参与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10名未成年人,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并对监护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3名未成年人,安排合适成年人参与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赵某、刘某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认为二人有矫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开展多对一的精准帮教,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定帮教方案、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情感慰藉;考验期满召开拟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合适成年人在内的参与人员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提高合适成年人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针对该案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合适成年人存在临时选取、专业性不强、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遂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经历的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中选聘50人,建立“合适成年人库”。在此基础上,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家庭教育、宣告训诫等程序,推动合适成年人实质化履职。合适成年人库建立后,已邀请18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了诉讼。
典型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对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有效填补,能够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发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实现诉讼权利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适用不规范问题后,应依法监督纠正。同时,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着眼长效治理,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合适成年人库,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专业、能力、履历等选聘标准,探索拓宽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履职范围,进一步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挽救方面的作用,更好地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陈某盗窃案——多元考察帮教照亮迷途少年回归之路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陈某,男,作案时17周岁。2021年11月至2022年初,陈某与他人分别在扬州市邗江区以及淮安市淮安区、洪泽区等地,采用破坏便利店门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98元。2022年3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3年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数字未检”开展“线上”监督帮教。社会调查发现,陈某辍学后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盗窃系受不良人员影响,邗江区检察院创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依托“数字未检”网络监管平台,每日查看陈某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打卡情况,对陈某的日常动态进行“线上”实时考察监管,对不宜未成年人出入的特殊场所设置越界预警程序。开展“学分制”量化帮教管理,实行“周考、月考、季度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在线实时查看陈某定位、了解其行动轨迹,及时掌握陈某的“活动圈”,防止陈某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沾染不良风气,帮助其净化“朋友圈”,重新步入正途。
(二)“检企合作”聚力“线下”融合帮教。陈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针对其缺乏工作技能,难以迅速融入社会的情况,邗江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关爱联盟”,积极开展“检企合作”,与辖区内爱心企业签订《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帮助教育合作协议》,对陈某开展“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的社会化融合帮教,量身定制考察帮教方案,配备企业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社工辅导员,为陈某提供集思想引导、监督考察、技能培训、职业规划于一体的观护教育。2023年2月考察帮教期满后,陈某被爱心企业继续留用,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技能熟练、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员工。
(三)“督促监护”实现“一体”精准帮教。结合陈某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家长监护缺位、家庭关系紧张等情况,量身定制“社会服务+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在对陈某本人开展针对性帮教,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向陈某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配合开展好监督考察工作,委托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对陈某及其父亲同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甩手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并将家庭监管教育状况作为考察指标,与陈某考察期的行为表现一体综合评分,提升精准帮教实效。期间陈某切实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社会的接纳,表示会真正改过自新。
典型意义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实行多元考察帮教模式,由单一约束监督转向多维塑造引导,利用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开展实时监督、量化帮教,构建社会融合帮教体系,依托“检企合作”,实行“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督促监护唤醒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家庭教育方式转变推动未成年人品行改变,将“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步入正轨、更好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