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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我认罪认罚,对谁都有好处
2019-11-18 10:2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7月25日,在宿迁骆马湖南畔增殖放流现场,被告人程某等3人将20余万尾鱼苗放流至骆马湖水域。同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的建议,对3人中的2人适用了缓刑。

  在认罪认罚后,3名被告人得到了较轻的处理,案件得以迅速结束,受损生态迅速修复。

  不能一诉了之

  骆马湖每年从2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封湖禁渔。2019年3月1日晚,程某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为了获取利益,仍然伙同张某某、宋某三人驾船到骆马湖宋淹水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

  当晚23时左右,程某等3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捕获的水产品共计199.96公斤,涉及鲫鱼、草鱼等品种。3月7日,宿迁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程某、张某某、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25日移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承办检察官李学兵来说,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没有问题。但是适用认罪认罚,需要做的工作就不止这么多了。

  “我不就捕了几条鱼,捕捞的鱼被渔政部门卖了,电捕船也被扣了,我没捞到一点好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检察机关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面对办案检察官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程某满脸的无辜。

  “电鱼行为不仅致使被捕捞的水产品死亡,高压电流波及范围内其他鱼类基本丧失繁殖能力,被电死的其他水生生物也会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李学兵耐心释法说理。

  “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很难自然恢复,必须采取修复行动,否则损害依然持续,因此认罚不仅仅是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还包括是否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李学兵进一步阐明后果,鼓励嫌疑人主动修复受损环境争取从宽处理。

  认与不认的区别

  “如果我不认罪,会怎么样?认了,又怎么样?”程某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你不认罪,一方面有可能会被判处实刑,刑期也会高一些。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可以对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你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我们将依法提出从轻建议”李学兵进一步了阐明后果。

  “钱反正我总归是要交的,认的话我就处理的轻,你们程序走的快,对大家都有好处。”程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最终,程某等3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建议,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李学兵综合分析了3名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认罪态度,结合愿意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的情节,考量了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据此,李学兵依法提出从轻建议,建议对3名犯罪嫌疑人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其中张某某、宋某系自首,且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明显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3人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放大认罚的效果

  2019年7月25日,在渔民集中居住的骆马湖洋河滩,此案公开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的干部群众、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计100余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不能一诉了之,对认罪认罚,也不能一认了之。应当将个案认罪认罚的社会效果扩大,比方说立足生态环境修复主动释法,向更多的人普及法律常识。”李学兵说。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的建议。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法院、渔业管理部门、志愿者组织等单位共同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将用该案3名被告交纳的2.4万元生态修复资金购买的20余万尾鱼苗全部放流至骆马湖水域,3名被告人也全程参与增殖放流活动。

  一边是嫌疑人刑期长、处罚重,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产生鉴定费用、存在执行风险;一边是认罪认罚,嫌疑人得到较轻的处罚,受损生态得到快速修复,司法资源得以节约。旁听的人大代表说:“认罪认罚产生了三个好效果”。

  作者:编辑:耿文静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