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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01-08 14:5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

  典型案例目录

  1.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依法主动救助,促进息诉罢访

  2.薛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因案致困的事实孤儿全方位救助帮扶

  3.王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创新建立智慧救助平台开展司法救助

  4.赵某、方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5.徐某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遭受精神病人伤害的被害人及家庭开展综合救助

  6.相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以司法救助切实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

  7.汤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多元化帮扶

  8.彭某某司法救助案

  ——通过公开听证提升司法救助公信力

  9.李某雪国家司法救助案

  ——跨省救助,投送江苏检察温暖

  10.温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典型案例1

  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依法主动救助,促进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高某,系原抢劫案被害人高某红父亲。2003年7月,原案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在抢劫出租车司机高某红过程中,将高某红杀害。被告人孔某春明知其弟弟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仍资助其现金,并唆使其到外地躲藏。2003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孔某某死刑,孙某某无期徒刑,两被告人各赔偿原告人一万元;以窝藏罪判处孔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孔某某不服上诉后,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某不服,以原案对孙某某量刑过轻、没有得到赔偿为由,十六年来一直申诉。今年两会后,高某根据张军检察长在“两会”上对人民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承诺,向检察机关写信反映诉求,检察机关七日内对其回复并受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申诉案中认为,高某作为原案被害人高某红的父亲,高某红遇害后,抚养高某红的未成年儿子,且没有得到诉讼赔偿,生活困难,高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救助申请的基础上,又调查补充了相关材料,并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核查、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高某是原案被害人高某红的父亲,高某红遇害时留下年仅6岁的孩子杨某某,由已退休、收入较低的高某抚养;且因原案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高某没有得到诉讼赔偿;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和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申请人高某10万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还针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释法说理,促使高某息诉罢访,并将司法救助融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中,最终使高某息诉罢访。

  【发布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承诺,主动发现、主动救助被害人近亲属的典型案件。在主动救助的同时,四级检察机关还上下联动,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解开了申诉人十六年的心结,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传递了司法温暖,促进了社会和谐。

  典型案例2

  薛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因案致困的事实孤儿全方位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薛某,系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薛某越与被害人张某敏婚生子女。2018年1月,薛某越因感情纠纷将张某敏杀害。2018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越死刑。在案件二审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现薛某是未成年人,且身患疾病,其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也身患多种疾病,遂主动提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认为薛某母亲遇害,父亲被判处刑罚,其已成为事实孤儿,失去了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虽然有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家中还欠外债,薛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救助其12万余元。该起司法救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只用二十余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报批、救助金发放。随后,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合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薛某居住地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上门看望薛某,商请薛某学校聘请专业人员对薛某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评估、疏导;商请梁溪区妇联组织召开了由区民政、教育、卫生、街道等十一家单位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会,省扶贫办派人参加协调会,研究制定各单位当前能够帮扶薛某的方法,及薛某今后出现困难时的解决预案,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了各部门的承诺。会后,不断跟踪督促各部门落实会议纪要情况。还通过省扶贫办牵线企业家,对薛某进行心灵抚慰和成长关怀。通过一系列帮扶措施,解决了薛某的生活、就学、心理疏导等问题。目前,薛某和其监护人正在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发布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并通过和省扶贫办协调、合作,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典型案例。既帮助他们解决眼前的困难,也着眼他们未来的生活;既给其经济救助,更关注其精神健康,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

  典型案例3

  王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创新建立智慧救助平台开展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系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邹某某的妻子。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昆山市某物流公司内,因工资纠纷持刀将被害人邹某某捅伤,邹某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邹某某的妻子王某写信给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家中因邹某某遭受犯罪侵害死亡,家庭成员失去主要生活来源,邹母丁某某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儿子邹某不满两周岁需要抚养,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未赔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希望检察机关予以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来信后,了解到申请人王某系湖北省一偏僻山村人。为了方便王某的申请,该院电话告知其可以通过“苏州检察发布”微信公众号加载的“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软件提交相关救助材料。收到材料后,该院通过湖北检察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实,并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软件对该案各救助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申请人王某10万元司法救助金。期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王某及其未成年儿子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发布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检察机关运用在全国首创的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成功办理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公正救助和及时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遵循的两大重要原则。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网上救助申请、网上评估、审查,免除异地申请人来回奔波的辛苦和费用;并通过平台的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实现“科学标准化救助”,保证案件办理的及时和公正。

  典型案例4

  赵某、方某司法救助案

  ——对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赵某、救助申请人方某分别系原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的母亲和妻子。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仲某驾驶变形拖拉机在丹阳市某工地处倾倒工业废料时,被附近的被害人王某发现并制止。为逃离现场,仲某驾车撞向王某并将其拖行约两公里,致王某从车辆左前侧掉落并被碾压致死,后仲某驾车逃逸。2019年2月,丹阳市公安局将仲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移送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管辖规定,2019年7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仲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镇江中院提起公诉。10月8日,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仲某无赔偿能力,未对王某作出任何经济赔偿。

  【检察履职情况】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中主动发现救助线索。经调查走访被害人王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到被害人王某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其八旬母亲赵某、五旬妻子方某没有工作收入,其子王小某每月仅3000余元收入,尚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王某遇害后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的母亲和妻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立案办理。为增加司法救助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该院联合市慈善总会专门召开申请人赵某、方某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邀请省、市三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充分听取意见,经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10万元救助。为了建立公益组织长效救助机制,该院与丹阳市慈善总会建立了“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专项资金”。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对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和生活帮扶,并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救助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在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的积极努力下,2019年9月,丹阳市人民政府追授王某为丹阳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发放了抚恤补助金。

  【发布意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该起司法救助,既是对因案致困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帮扶,更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倡导了社会正气。

  典型案例5

  徐某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遭受精神病人伤害的被害人及家庭开展综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徐某成,系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2018年9月某日,徐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宿迁市宿城区的家中,持菜刀追砍其爷爷徐某成、父亲徐某良,致使徐某成、徐某良身体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徐某良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履职情况】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了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该院在办案中同时发现,徐某家人生活贫困,爷爷徐某成年过八旬,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被徐某砍伤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徐某良系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家庭经济来源仅仅依靠政府低保维持。徐某成、徐某良二人被砍伤后,让本就艰辛的家庭生活显得异常困难。为此,该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一方面,组织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对徐某成和徐某良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缓解其心理创伤,并向他们宣传国家强制医疗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实施经济救助,先行向其发放3000元救助资金,缓解徐某成、徐某良二人医疗费困难,后向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帮助徐某家人走出困境。同时,联系公安机关及时按规定将徐某交付强制医疗,帮助解决徐某医疗救治难题,并与当地政府、村委会沟通,帮助徐某良参加相应的就业培训,提升救助对象自身“造血”能力。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党和政府脱贫攻坚的职责所在,体现出检察担当和检察温度。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在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等措施的同时,也应关注其近亲属和其他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存在的困难,积极予以施救,体现国家司法救助的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6

  相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以司法救助切实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相某某,系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夏某某的丈夫。2019年6月,原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宝应县某处时,因疏于观察,与行人夏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后孙某某驾车逃逸。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时一直昏迷不醒,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由于孙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的救治费用难以为继。

  【检察履职情况】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发现该案救助线索。在对相某某救助申请审查的基础上,又到申请人家中及当地政府、村委会调查、走访,发现被害人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人相某某及其儿子均系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害人正在医院救治,尚未苏醒,急需大量救治费用。为此,该院及时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快速完成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将5万元救助金及时发放到被害人近亲属手中,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同时延伸司法救助触角,分别走访了县扶贫办、残联、民政局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性扶贫帮扶措施的运用,多方合力帮助申请人渡过难关。

  【发布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救助中,坚持“特事快办”,及时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延伸司法救助职能,积极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扶贫脱贫措施,助力脱贫攻坚的具体体现。

  典型案例7

  汤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汤某某,系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儿子。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盗窃犯罪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在徐州睢宁县某交叉路口与汤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逃逸。事故导致汤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朱某(汤某之妻)经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因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赔偿,被害人两个未成年儿子汤某某、汤文某因父母双亡而失去生活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履职情况】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救助线索,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快速拨付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持续帮扶。案发时,汤某某兄弟均未成年,心理创伤严重,情绪波动极大,该院及时对兄弟俩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鼓励兄弟俩坚强面对家庭不幸。为平息汤某某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的情绪,该院一是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多次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督促民事判决尽快执行。二是举行公开答复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汤某某所在的镇、村负责人参加,通过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并在答复会上对司法救助进行了阐述和答疑。参加答复会的政协委员主动捐助5000元救助金。该院还多次与县民政部门和镇政府沟通、协商,由民政部门对汤某某弟弟每月发放1300元的孤儿补助金,安排其在当地小学读书;由镇政府将2016年底已成年的汤某某安排在镇民政办工作,解决了汤某某的就业,缓解了汤某某兄弟的生活困难。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主动与社会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将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多项措施相结合,通过多元化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的被害人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重拾生活信心,实现精准脱贫。

  典型案例8

  彭某某司法救助案

  ——通过公开听证提升司法救助公信力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彭某某,系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崇川区某路口与步行的彭某某发生碰撞,致彭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弃车逃逸。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3mg/100mL,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检察履职情况】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掌握救助线索后,主动联系彭某某,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彭某某先后9次住院治疗,接受了双侧髂内动脉造影、左侧髂内动脉壁支等手术,计花费医疗费32万元,后续还需系列康复治疗。王某仅支付6万元医疗费,且肇事车辆无保险,无法获得赔偿。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妻子右手天生残疾,且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规范、透明开展司法救助,该院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的公开听证会,围绕证据材料、救助金额等关键问题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质疑,阐述司法救助工作规定。最后,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伤害、个人及家庭实际面临的困难提出的司法救助意见,表示一致赞同,认为检察机关的救助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精神,也与被害人及其家庭实际面临的困难相吻合。2019年11月5日,该院结合听证会意见,决定向彭某某发放10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该院还打开民政救助绿色通道,推动彭某某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为其妻子办理了肢体四级残疾的残疾证,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

  【发布意义】

  本案是南通检察机关首例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规范,提升了司法救助公信力。

  典型案例9

  李某雪司法救助案

  ——跨省救助,投送江苏检察温暖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雪,系原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波的妻子。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李某波在涟水县五港镇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李某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水果刀捅伤李某波背部、胸部,致其身体大量失血,倒地身亡。

  【检察履职情况】

  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自小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住河南省商水县,家中有6岁和1岁的两个孩子,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贫困。该院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害人妻子李某雪,进一步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告知其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鉴于该案被害人居住在外省的情况,为实现更好的救助效果,该院成立了由控申和未检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协调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详细的救助方案。一方面,该院不远千里,到被害人家中实地核查,找村民、村干部了解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另一方面,由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商水县民政部门帮助被害人家庭办理低保手续,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2019年6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跨省向申请人李某雪发放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发布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雪虽然家住河南,但根据属地救助原则,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从提升办案效果出发,联合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跨省救助,通过给予资金救助、帮助申请低保、开展心理疏导等多元化救助方式,向李某投送了江苏检察温暖。

  典型案例10

  温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温某,系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的妻子。2018年6月,被害人胡某因在无锡市惠山区某鱼塘钓鱼,与杨某某(72岁,癌症晚期病人)产生纠纷并发生扭打。胡某被杨某某捅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0月,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病死亡。案发后杨某某及其家属未做任何赔偿,被害人胡某的妻子温某及两名女儿的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办案部门移送的救助线索后,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和调查核实发现:被害人胡某的父亲听力残障,母亲为家庭妇女,另有两个女儿,胡某遇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靠救助申请人温某每月2500元工资维持全家五人的日常生活,两个孩子的上学费用更是增加了其经济负担。同时发现,由于被害人遗体未火化产生较大保存费用,也给申请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温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救助其人民币8万元,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鉴于申请人家庭面临孩子入学、被害人殡葬、民事索赔等诸多迫切困难,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情况,该院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通过与当地教育局、学校沟通协调,免除了孩子入学费用;在多次与公安、民政、市殡仪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磋商后,免除了被害人家庭3.2万元遗体保存费,并将被害家庭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还函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援助。2018年底,市、区、街道共给予被害家庭临时救助金1.7万元。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社会力量,充分运用行政救助职能,多方位解决被害人家庭困难,使被害人家庭走出困境,精准助力脱贫攻坚。

  作者:编辑:夏禹玮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