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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8-02-01 08:40:00  来源:
 案情介绍:李某父母离婚后,随再婚的父亲一起生活。父亲因病去世后,后母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李某变更为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由玄武区民政局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安排寄养家庭代为抚养。玄武区民政局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宋某对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秦淮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经秦淮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生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 

  推荐理由:该案是全市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基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相关法定情形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典型意义:秦淮区院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能,联合区法院、玄武区民政局等部门,强化沟通,不断努力,最终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效衔接,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