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2年初至2015年初,傅小兵、熊某、徐某三人利用经营管理屠宰场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和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和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为生猪屠宰经营户谢某谋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谢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4万余元。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被告人傅小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熊某、徐某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推荐理由: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猪肉是千家万户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品。而生猪屠宰、检疫的每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通过案件的办理,江宁区检察院发现屠宰场存在对生猪屠宰管理不严、肉品质量检验不力、检验检疫不作为等现象,给生猪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该院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食品生产更安全、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