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智慧检务要放眼国家新战略
2018-05-29 10:19:00  来源: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精辟论述。智慧检务,就是全体检察人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需要提交的一份特殊答卷。

  这份答卷借力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伟力,旨在通过司法领域的科技创新输送公平正义,发展检察事业。这份答卷之所以特殊,是有别于司法领域中体制机制创新的新思维、新渠道、新举措。这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反映了检察人的孜孜探索。

  2016年,最高检制定出台《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十三五规划纲要》,确立2016年-2020年五年的主题是“智慧,融合,创新”。2017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会议明确,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智慧检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智慧检务理论体系、规划体系、应用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架构。

  要领会智慧检务的重要性,应当放眼于检察信息化迭代升级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数字化,采购计算机设备和办公软件,初步实现信息输入由纸质手写向数字化录入的重要转变。这是检察信息化1.0,即数字检务。2000年开始,检察机关以建设覆盖四级的检察专线网、局域网为主要任务,相继启动了一级专线网改造工程、“213工程”“151工程”“1521工程”等,初步实现全国检察机关网络层面的互联互通。这是检察信息化2.0,即网络检务。2009年8月起,最高检提出“全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坚持建用并举、更加突出应用”,2014年通过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面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了案件信息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高质、高速、高效流转。这是检察信息化3.0,即信息检务。智慧检务是检察信息化4.0,它是一次重大的跃升,重心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的智慧化水平。智慧检务一定会产生法律人工智能,一定会出现机器人辅助检察官作出司法判断的诸多场景。

  要发展智慧检务,应当放眼于国家发展新战略的贯彻。为形成顶层设计规划和扎实推进,最高检自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计划(2017-2020)》《全国检察机关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指导方案》以及《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等。这些对于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资源,对于发挥各级检察机关优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它们是国家发展新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2015年,为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7年,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最高检和国务院两类战略规划文件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要搞好智慧检务,必须自觉地融入大格局中去。

  要领会这一层的重要性,还应当放眼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发展,要求为变革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全球公平正义的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就法治领域而言,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中国能否为全球提供一个针对社会治理创新的中国模式?智慧检务本质上是将现代新兴科技引入社会治理的服务和管理方面。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检察机关参与的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革命性的变革;它同智慧法院、智慧警务一起,构成了国人探索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生动实践。假以时日,待中国检察科技成果进一步丰富和成熟,必将能够惠及世界各国与全人类。那时,司法的“中国经验”就真正走到了世界的舞台。

  推进伟大事业,离不开科学的态度。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阶段的智慧检务还处在“发展中”阶段。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例,贵州、上海、江苏等地的检察机关勇立潮头,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形成了贵州模式、上海模式、江苏模式等。同时,这些地方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这离不开科学的统筹分工和持续的进步。一方面,通过部分地方检察院率先探索试点的方式,对各条线业务进行充分的、有益的尝试;另一方面,“全国检察一盘棋”,对试点成功的地方检察经验进行复制推广,或者通过扩大试点范围,让更多的检察官使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由个性化的创新实践提升为普适性的全国经验,这是智慧检务长期坚持的一条现实道路。

  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是永恒的。“试卷”已出,“答卷”仍在进行中,在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检察人对智慧检务充满信心,破浪前行,未来的“阅卷”定能获得高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