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过滤主要具有四项功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公诉指控的质量及效率,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和冤假错案发生;对侦查活动形成深入、实质、全方位的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围绕庭审依法有序开展;为审前案件依法适当分流提供制度性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
当前,在审前过滤具体程序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筛查主体角色及筛查功能定位不准。在筛查主体角色定位不准方面,有的办案人员还停留在重打击、轻人权保障,重配合、轻监督的老观念、老工作模式中,没有筛查的意识和能力,需要引导检察官依法履行筛查监督职能。
筛查标准把握不准。部分检察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压力背景下,为防止错案追责,不自觉地人为缩小筛眼。表现为将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案件,仍以细枝末节问题未查清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将部分“带有非根本性问题”的案件在促成当事人和解后,劝说公安机关撤案等。
筛查配套机制不健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机制,办案压力分解和风险防控的硬件及软件条件不到位等,均影响到筛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完善审前过滤制度,要厘清审前过滤功能定位,确立统一、科学的筛查标准,同时须明确筛查程序及配套机制等事项。具体而言:
建立“罪与非罪等根本性问题”的第一道筛查和“非根本性问题”的第二道筛查。第一道筛查中,非罪案件包括:本身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案件;存在合理抗辩事由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不提起公诉,但可由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形成有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再重新接受第一道筛查。第二道筛查中,非根本性问题包括:部分证据或程序有瑕疵、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但仍有部分非主要事实不清(例如量刑事实不清)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案件;等等。前者在修正瑕疵后也需重新接受筛查,再报捕或提起公诉;后者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明确审前过滤的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一是做好筛查前的审查基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全方位、分阶位的分析和审查,做到不仅对全案证据及事实整体情况了然于胸,而且对每个证据的证明资格、证明力大小、证据链条缝隙等熟知。这需要转变审查思维及方式,强化证据裁判规则意识,强化必要的怀疑意识,强化关键证据必须亲历审查的风险意识,强化听取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辩解意见的意识,强化矛盾证据综合分析处理能力等。二是分阶段过滤筛查的主要内容。明确筛查对象的范围、各阶段筛查重点及功能;明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各自的边界和处理方式;明确法律适用的条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尺度,准确理解规范性条款等。在条件成熟时,对部分案件探索建立证据公开审查机制,比如召集检察官会议、检警律师联席会议或引入听证制度,确保筛查的公开公正。三是做好问题案件的引导及分流处理。强化非法证据准确排除和瑕疵证据有效引导补正。建立公安与检察机关配合衔接机制,引导其遵守证据规则,围绕案件事实构成要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辩解或其他矛盾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侦查取证工作。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