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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2017-11-08 15:58:00  来源: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按照所在部门领导的安排和检察业务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并指导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业务工作。助理检察员协助检察员工作,并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责。

二、对所办案件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负责,并就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和处理决定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控告、申诉、检举、自首、刑事赔偿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或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直接受理并决定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重大、情节复杂的案件,应适时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六、对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审查意见。

七、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时,及时提出抗诉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九、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

十、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综合治理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并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院领导、所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