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抓好全院各项检察工作。
二、加强对所分管科室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所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分管的工作有决定处理权,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对分管的日常工作定期向检察长汇报。
三、受检察长委托或指定,召集和主持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全院干警大会等重要会议;经检察长授权,代表本院参加有关社会公务活动。
四、直接办理案件,批准(决定)一般案件的逮捕、起诉,签发法律文书。
五、检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经指定代行检察长职权,主持本院日常工作。
六、负责分管部门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建设,对分管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检查、督促和协调,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七、完成检察长、上级院及新区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