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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职责
2017-11-07 14:41:00  来源:
     一、全面领导本院的各项检察工作。根据分工,直接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订全院的工作目标、学习计划、管理制度等。

三、召集和主持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全院干警大会和其他重大会议,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市检察院、新区党工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决定本院重大事项。

四、对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按有关程序决定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案件,按有关程序决定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依法决定回避事项。

五、负责向市院党组和新区党工委报告工作。

六、依法向市院党组提请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负责向新区党工委提请任命党组成员。直接任免本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批准本院助理检察员代行检察员职务。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依据《检察官法》,严格管理干部队伍,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八、领导和协调副检察长的工作,授权副检察长行使部分职权,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检查副检察长执行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

九、领导本院完成上级检察院和新区党工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