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给我的‘李白’买个皮肤,钱不够。刚好看到这种方式赚钱这么轻松,我就想试试。”犯罪嫌疑人小克说道。
小克是一名高二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一般,但玩得一手好游戏。
“我最擅长的英雄就是李白,我就是靠他上的王者!”一说到游戏,小克难掩兴奋的情绪。在他看来,“英雄”的装备哪能寒酸!于是乎,新出的“英雄”皮肤一套接一套地换,一来二去,家里给的伙食费根本不够他的开销。
2020年7月底,小克在网上无意中看到有人发的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的广告,得知了出售银行卡等有利可图,他很是心动。
“虽然我想到了买卡人可能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用卖卡这个方法赚钱对于我们学生来说,真的太容易了,我迫不及待想赚点钱!”架不住诱惑,小克趁周末去办了几张银行卡、手机卡,并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易口令、手机卡等一并卖给上线供其使用,获利了800元人民币。
最后,小克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卖卡”“借卡”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201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检察官说法】
请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U盾、密码器等,不外借、不出售,切莫以身试法!这不仅仅关系个人征信问题,还可能让你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违法犯罪!
加强银行卡和个人相关信息的保护,就是在保护你自己。广大群众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