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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推荐消息票、内部股票谋取盈利 沛县检察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
2019-05-15 10:3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3月份以来,何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工作人员,由何某某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某担任总经理、罗某某担任技术总监。

  在该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均未取得任何证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QQ方式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推荐购买股票,如果被害人盈利,则与被害人五五分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部门经理对组员进行业务培训,向顾客推荐股票;主管给组员业务指导,督促组员干业绩。员工的手机号、微信、号码资源由公司提供,客户电话号码是罗某某提供的。两个业务,一个是股票,加好友,发信息,打广告,主要说有消息票、内部股票,说自己是股票经纪人、股票分析师,发涨势截图,推荐购买股票,盈利后五五分成,亏了就换票补亏。平时股票都是罗某某给的,后期经理也直接向客户推荐股票。另一个业务是外汇黄金,也就是VIP业务。

  直至2017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

  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2008年股灾之后,还是有人相信可以一夜暴富的神话,现在证券监管力度之强,效率之高,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内部股票。所以在微信、QQ里发消息的人,声称其有内部股票,这都是骗人的,他们有内部股票,为什么他们不自己全部投资呢?还会分享给不认识的陌生人吗?

  作者:编辑:夏禹玮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