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某日晚上,倪某某和沛县某医院脑外科的曹某某几个同事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倪某某喝了7、8两白酒左右,又喝了几杯啤酒,大约在9点钟,倪某某自己开车走了,倪某某不知道为什么开车,后来发生的事情倪某某都不记得了。
在哪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倪某某也没有印象,只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向倪某某要钱,后来交警到现场之后执法的事情倪某某也不记得了。
侦查人员依法给倪某某播放出警视频,视频中躺在急救车医疗床上身穿深蓝米黄相交色外套、下身牛仔裤的青年男子经倪某某辨认,承认是其本人。
视频中这名男子(身穿深蓝米黄相交色外套、下身牛仔裤)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的行为他也承认是其自己所为,倪某某看过出警录像后表示是他自己当时喝多了。
在被查获的晚上,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倪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多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沛县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倪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后在沛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沛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组民警李某某采取辱骂、殴打的方式,拒不配合工作,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
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警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容易耍酒疯的人更要注意喝酒的问题,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待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作者: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