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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钱财黑闺蜜,一朝事发获刑罚 赣榆检察官:妥善保管手机和密码
2019-03-14 15:0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2019年2月21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盗窃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张某本是一位全职妈妈,在购买母婴用品期间认识了开母婴店的王某,因为经常需要给小孩购买婴儿用品,张某与王某逐渐成为了朋友,之后成了闺蜜。鉴于王某不会操作支付宝转账,张某就经常用王某的手机帮助其进行转账、偿还信用卡的操作。基于对闺蜜的信任,王某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等相关信息都告知了张某,有时店里比较忙的时候,就将手机交由张某单独操作。直到2017年3月因为张某利用拿王某丈夫手机玩耍之机,多次利用手机转账的方式窃取了人民币7000余元。事发之后,王某才想起之前自己的手机都是交由张某进行转账操作的,经过查询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才发现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转账分100余次窃取了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的人民币合计50000余元。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拒不认罪,但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以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使用支付宝、微信转账越来越普遍,大家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养成经常查看自己账户与交易明细的习惯,特别是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支付密码,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自己账户内的钱款被盗。

  作者:编辑:杨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