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谋勾兑“菜籽油”,售卖给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7月13日,经安徽省旌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一审开庭。
安徽省芜湖市某地村民庄某木、庄某林是堂兄弟。2021年6月,庄某木、庄某林在旌德县某宾馆房间内,使用豆粉、柠檬黄色素、焦糖精等加水搅拌混合,分10次生产出2000余斤类似菜籽油的黄褐色油脂状液体混合物。随后,二人分别到旌德县、宁国市和绩溪县等地乡镇,以每斤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为了以假乱真,庄某木、庄某林在销售时将提前准备好的真菜籽油向被害人展示,在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再将大油桶中的假菜籽油卖给被害人。通过以上手段,二人累计实施诈骗10次(其中1次未遂),涉案被害人66人,骗取财物共计1.7万元。经检测,在被害人提供的“菜籽油”中,水分及挥发物占比在98.7%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9.3%,不符合国家标准。2021年7月,庄某木、庄某林经传唤到案,并退还被害人损失近1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面对案件涉及地域广、被害人多且大部分为留守老人、证据审查难度大等情况,旌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住宾馆及派出所调取证据,准确把握产品性质、质量、制造方法、销售方式等,全面完善证据链;另一方面,通过联系被害人所在村镇负责人、亲友等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引导被害人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庄某木、庄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17日,旌德县检察院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庄某木、庄某林对不特定的老年消费者进行了民事欺诈行为,致使老年群体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7月1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依法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庄某木、庄某林在庭审前均已认罪认罚,且该案已完成追赃挽损工作。7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庄某木、庄某林在庭审中真心悔过,并上缴部分赔偿款4.1万元。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