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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2022-12-20 09:26: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据悉,针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上升态势,最高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安全监管,堵塞治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协同邮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据悉,该批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70余件案件中精心选编而出,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无缝衔接,全方位、宽领域进行法律监督,推进溯源治理。二是检察机关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不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如在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中,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补充起诉,加大了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三是持续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宣传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在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宣传培训内容,发现收件人异常表现后及时报案,协助司法机关将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协同相应各级邮政管理等部门持续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推动形成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

  案例一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快递从业人员举报 快递集中处理 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锋,男,1986年11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某快递站点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收件人经常不及时取件,且该人常表现出憔悴状态,其收取的快递大多来自某特定地区,情况异常。该快递站点员工通过快递公司将线索反映至辖区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确认此人名为张某锋,有吸毒、贩毒前科劣迹,且尚在监外执行期间。后公安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张某锋再次取件时将其抓获,在其快递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0余克。归案后,张某锋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二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定制普法,促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意识和能力。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寄递行业开展“定制普法”,召集各大快递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指出新形势下存在的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重点宣讲,消除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犯罪的顾虑,切实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及发现违禁品的能力。本案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培训内容,敏锐发现站点内一可疑快递,并将线索通过公司举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迅速查获通过寄递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锋,有效打击了寄递毒品犯罪行为。

  (二)完善机制,深化行业长效治理。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切入点,推动邮政管理部门探索快递集中化处理新模式。以辖区内双林镇为试点,成立快递集中处理中心,将散落各地的快递网点集中入园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人证核验,杜绝持假证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证寄递物品,并在园区内添置人脸抓拍、车辆识别等科技元素,实现智能化风险预警。园区内设有专门检察联络点,依据园区特点明确相关联络员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参与园区综合治理,推动检察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大平台。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区邮政管理局、属地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加强寄递行业安全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建立起行业内的常态化信息共享联络机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应急联动处理机制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范围,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实现多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化和常态化,进一步稳固监督实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宣传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使快递从业人员迅速成为防范违禁品寄递的有生力量,进而形成快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通过“定制普法”,推动建立集中化处理模式,完善行业管理机制。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有力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提高预防寄递违禁品的工作水平,推进“七号检察建议”深入基层,落到实处。

  案例二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洗钱罪 引导补充侦查 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苏某飞,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苏某飞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苏某飞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负责销售,二被告人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先后8次通过快递向他人贩卖电子烟52支,非法获利14341元。二被告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共计13725元,转移后归个人使用。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孟某、苏某飞还涉嫌自洗钱犯罪,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年2月11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15日对二被告人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4月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苏某飞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孟某、苏某飞还涉嫌自洗钱犯罪,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年2月11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15日对二被告人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4月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苏某飞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