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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级代理售卖假冒“劳力士”手表,涉案数亿元、26人获刑!
2024-05-24 09:34:00  来源: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

  购买国产手表机芯,打上“劳力士”名表标牌,再自行组装、封包,通过朋友圈层层代理售卖,涉案数亿元……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特大制售假冒名表的办案细节。

  层层代理销售“劳力士”名表犯罪数额高达数亿元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许某俊、庄某宽等人未经“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手表机芯,并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ROLEX”标识,向蔡某兴等人采购刻有“ROLEX”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

  许某俊等人雇佣曾某丰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等一级代理,之后再销售给余某然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而代理商则通过网络平台广告引流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实体店铺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

  2021年2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下简称“润州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购买到假冒劳力士手表的报案后,以余某然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经查,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至3.32亿余元不等,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万元至2075万余元不等。

  深挖制假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江经开区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鉴于手表机芯系从厂家购买的正规产品,组装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侵犯商标权犯罪开展侦查:

  本案由于买家不满售后服务而报警,前期侦查方向主要针对制假售假链条最末端的销假者,建议从链条最末端销售者的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物流信息、微信用户层层分析,全面追查上游犯罪,依法查明侵权商品销售来源、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

  重点核实零配件供应商、仅参与售假的一级销售总代理是否与制假者构成共同犯罪。针对蔡某兴等9人与组装、生产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联络,难以认定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假冒“ROLEX”注册商标表带、表壳等的名称、用途,认定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其生产、销售零配件的行为单独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根据上述零配件的售价和数量单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仅销售假冒手表不参与制假的汪某等销售代理,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通过对制假售假团伙的记账本、涉案的230余张银行卡进行资金梳理及审计,并结合涉案人员言词证据,计算出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考虑到本案制假售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数多,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和各人涉案情节,建议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如,对制假源头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制售假团伙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对小、获利相对少、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案人员,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仅收取少量固定工资、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润州公安分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许某俊、庄某宽、侯某雁、蔡某兴等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汪某、余某然等7人先后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15人批准逮捕。

  此外,润州公安分局对曾某丰等其余11人取保候审。

  追加漏罪漏犯26人获刑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润州公安分局先后以许某俊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仅认定许某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亿余元的事实,但经核实银行交易明细、讯问涉案人员,检察机关发现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许某俊还与庄某宽共同制售假表,且此时间段内许某俊与庄某宽有上亿元的交易流水,遂追诉庄某宽。通过进一步核实交易明细,强化对其他同案犯的讯问,最终许某俊非法经营数额由1.3亿余元增加至3.32亿余元,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6亿余元的制假者庄某宽。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使22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3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要人员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制假从犯和销售商依法宽缓处理。

  此外,为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走访权利人在国内的代理公司,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和诉讼进展情况,并就涉案商品真伪、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等听取意见。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镇江经开区检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许某俊等26人提起公诉。

  2023年6月至7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俊、庄某宽、侯某雁、蔡某兴、曾某丰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余某然等12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至300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