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己卯,长安地方法院奉令迁杜曲疏散也。东南数里,有寺名兴教,为迁葬唐玄奘法师灵骨处,宪章闻名久。是岁夏至后,偕丹徒俞嗣如、乐都许海山、长安董黼承、牛典之诸君子同往。寺建少陵原畔,原顶有宋吕大防玉峰轩,今亡。佛殿前匾一,曰兴教寺,南海康有为书。礼佛后凭轩远眺,樊川水木,太乙岚翠,均收眼底。方丈名妙阔,精研相宗。居南方,檀读佛教。会延锡入关,僧寮殿宇多所手建。寺有大遍觉碑,刘柯撰;西明碑,李宏度撰,已碎。今寺中系摹刻者,皆沙门初建书。闻当道诸公近拟增修,将来梵字雄伟,大教昌明,当又何如耶!昔袁简斋不契内典,授以华严不能读,独信缘字一字。宪章与诸君,地殊人异,而能联袂同游,讵非如来所谓有缘者欤?仅识数语勒石,聊为雪鸿之证耳!
兴教寺位于西安城南约20公里处的少陵原畔,又称“大唐护国兴教寺”,是唐代樊川八大寺之首。这里是唐代玄奘法师长眠之地,后其弟子窥基法师和圆测法师也归灵于此。这通《游兴教寺记》石刻,镶嵌于大雄宝殿外西山墙上,落款为民国己卯年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楚北刘宪章识,太乙山樵、董黼承书,关中王培坤刻。
该游记的作者自书为“首席检察官楚北刘宪章”,但现在可追寻到有关作者的材料甚少,楚北当系其籍贯,应该是今湖北随州人。查陕西地方司法历史文献,刘宪章出现数次:据民国十七年(1928年),《陕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十七年度职员考语表》所列检察官有杨福荫、赵仙槎、刘宪章等三人;1938年,刘宪章出任首席检察官,任职时间为1938年至1942年,系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西安虽地处西北,但亦不能不受战事影响,如此也不难理解游记所谓“奉令迁杜曲疏散”之意。再根据“岁己卯”,大致可以知道他们游历的时间为1939年,也就是刘宪章任职首席检察官的一年之后。
民国时期的检察机关自成体系,在陕西,长安地方检察厅和长安地方法院检察处先后受陕西高等检察厅和陕西高等法院检察处管辖。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清末检察旧制,仅扩大了检察官监督管理狱政事务的权限。民国十六年(1927年)以后,开始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刑事诉讼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督判决之执行;对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此后,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检察官配置于各该级法院内,行使检察职权,其原设之检察长检察分庭之监督检察官,改为各该法院之首席检察官。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规定,凡治安刑事案件,先由警察机关侦讯,若需处以刑罚,再报由检察机关审查侦讯。长安地方法院检察处主要办理妨害自由、妨害婚姻、欺诈、重婚、盗窃、妨害秩序、烟毒、妨害风化、公共危险等案件。由此可知,刘宪章应该就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开始担任陕西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职务的。
游记之寥寥数语,描述精炼、用语古雅,足见作者对佛教历史、名人书法的熟稔,也能约略发现他在法律专业之外,更多的人文修养与生活情趣,体现出作为一名法律人,除了职业的庄重严谨之外,还有一种文化人的情怀。
从短短的游记中,也能看出刘宪章的交游十分广泛,尤以宗教、文化人士为多。游记所称“丹徒俞嗣如”,是民国时代西北佛教的知名护法居士。俞嗣如于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出生,自幼受儒家传统教育,宣统元年(1909年)考入陕西法政学堂接受新式教育。他因弘扬佛法而在佛教界颇有盛名。
同游之董黼丞,亦是关中文化名人,更与兴教寺颇有渊源。他少读诗书,过目能诵,喜诗赋书画,清末书画大师龙云庵邀他共研书画。关中名士慕其道德学问,争邀董至家设馆授徒。他成名后甘于清贫,既不为官,又不卖一字一画。
这篇偶然留存的民国检察官游记,尽管只是勾勒出刘宪章生活的一个小小侧面,但却反映出他积极的生活情趣,即便在战时的艰难环境中,仍保留着一个法律人的淡泊与宁静。随着近代法律变革,检察官在维系司法公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需要恪守法律、严谨刚正,又需要对世态人情具有敏锐的洞察,即“察悉天人”的深切的人文关怀,这些品质,很好地体现在检察官刘宪章的身上。今天,我们虽然无法细致入微地还原刘宪章的检察工作细节,但从这篇文化游记管中窥豹,或可推知他的工作不会太差。
从公平公正之法律的终极价值引言之,作为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文化艺术的趣味仍属小事,悲天悯人的情怀则兹事体大。检察机关在现代司法中扮演重要角色,检察官不仅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提起公诉,更负责法律监督,促进实现正义。检视近年来纠正的司法冤案,从张辉张高平案,到陈满案,后面无不渗透着坚守正义、尊重生命的检察官的巨大努力。作为肩负着维系司法公正的检察官个人,能否具有维护正义的司法理想、悲天悯人的法治情怀,尤其是对每个个体生命尊严平等的尊重,无论是对于个案的公正,或是对一个国家的司法进步,更对于渴盼获得正义的个体而言,无疑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精神的追求,不仅需要检察官,也值得所有的法律人共勉之。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