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午,秋高气爽,白云流碧,“万里长江第一塔”—镇江圌山报恩塔雄峙江畔,令如织的游客心旷神怡。然而,就在一年多以前,附近的五峰山船厂南侧山腰处,一家无证化工小作坊的非法排污,差点让这片美景受到威胁。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王路平、樊翔、刘家华(化名)三人未办理任何证照,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五峰山船厂南侧山腰处,与长江直线距离数百米的自建简易板房内,擅自从事铆钉及散热片酸洗、上色加工,产生的废液通过预先埋设的管道排入未经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并经由坑塘、山间河沟、季节性山体径流等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案发后,经鉴定排放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我院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固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院又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咨询评估机构、询问当事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确认,作坊内及渗坑周边土壤、地表水和沉积物中氟化物、汞、铜、锌、镍、铬、镉等污染成分超标,三被告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应急处置费用损失9843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562元。
今年7月,我院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王路平、樊翔、刘家华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确定三被告在镇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治理污染的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我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侯滨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依法追责,通过对污染环境者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双责同追’,既让其‘痛到不敢再犯’,又可以对公众予以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