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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醉驾者?
2022-11-24 16:1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名男子醉酒后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被查获,同行的两名朋友仗义相助,一个顶包扛下醉驾责任,一个配合作伪证。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利用立案监督、引导取证、补充侦查等手段,还原事实真相,“仗义兄弟”变成了“难兄难弟”。日前,同案三人均被判处刑罚。

  醉驾被查,承认后又翻供

  2021年2月10日晚,交警在连霍高速巡逻时,看见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并有人员下车活动,便上前盘问,发现该车辆共有郭某、郭某甲、郭某乙3名驾乘人员,且车中酒气很重。考虑到3人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民警及时组织3人做酒精检测。经检测,3人中郭某甲与郭某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223.6mg/100ml、132.66mg/100ml。

  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郭某乙与郭某两人均指证郭某甲为驾驶员,郭某甲本人也承认自己为驾驶员,并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以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张军伟分别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证人。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郭某甲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自己并非真正的醉驾者,而是为郭某乙“顶包”,还提供了与郭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此同时,证人郭某也否定了先前的证词,又指证郭某乙是当晚驾车的司机。检察官随即找到郭某乙了解情况,当问及当晚车辆的驾驶者时,郭某乙却称自己记不清了。

  郭某甲与郭某为何会同时翻供翻证,指认郭某乙为醉驾者?时隔仅几个月,郭某乙为何会改口称自己记不清当晚的情况?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郭某甲逃脱处罚,还是案件另有隐情?

  检警协作,查明案件真相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同时翻供翻证,案件证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引导侦查。

  针对缺少视频证据的情况,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排查车辆途经高速路段的各电子卡口监控录像,查证车辆当晚的驾驶员。经过细致排查,发现一张卡口照片显示是郭某乙坐在驾驶位,与郭某甲、郭某的说法相吻合。

  在掌握视频证据后,办案人员再次对郭某甲、郭某、郭某乙和其他证人分别进行了讯(询)问。面对证据,郭某乙交代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

  原来,案发当晚,饮酒后的郭某甲唆使同样已经饮酒的郭某乙驾车去往郭某处,接到郭某后,郭某乙驾车驶上了高速公路。被交警查获后,郭某乙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且此前因醉驾被处罚过,担心此次被查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便谎称是郭某甲驾车。郭某甲与郭某两人也出于朋友义气,配合他上演了一出“真假醉驾”的戏码。

  立案监督,追诉一名漏犯

  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将郭某乙与郭某甲一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发现,郭某作伪证妨碍司法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而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

  今年3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于3月31日对郭某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同时,该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由于疫情和身体原因郭某在外地无法回到原籍家中,办案检察官一边引导公安机关对郭某乙、郭某甲及其他证人进行讯(询)问、调取完善书证固定证据,一边和公安机关承办人一起规劝郭某投案自首。

  今年6月9日,郭某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将郭某移送审查起诉。7月5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郭某乙、郭某甲(共犯)涉嫌危险驾驶罪,郭某涉嫌伪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认定被告人郭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