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获取网络广告费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907部。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月,孙某购买了云服务器和域名,搭建了“爱自由影院”网站。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孙某通过在网站上设置自动采集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传播的免费影视资源源代码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影视作品通过设置好的端口批量导至其租赁的服务器上,受众可通过“爱自由影院”网站观看。同年4月,孙某注册某知名平台联盟账号,通过在“爱自由影院”网站放置广告,让网站访问者点击,以获取该联盟的广告费。2019年3月,南昌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爱自由影院”网站在互联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孙某被抓获归案。
据统计,截至案发,孙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已复制电影、电视作品907部。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