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售假还是制假?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知识产权部在办理一起侵犯商标类刑事案件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查明售假人实为制假人的事实。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今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杨某经营的烟酒店内和其租赁的民房内查获了一批假冒白酒,共计价值40余万元。随后,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江岸区检察院。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注意到,杨某称被查获的假冒酒类均由一个叫老彭(化名)的朋友提供,而案卷中证人证言显示:杨某经常用一辆白色面包车运送假酒的包装材料至民房内,有时候会听到民房内有洗酒瓶发出的碰撞声,民房内未见他人出入。
“老彭是谁?如果杨某只是销售假酒,为何房内总有清洗酒瓶的撞击声?案卷里没有杨某和老彭的转账记录,他到底是售假还是制假?”若查获的假酒均为杨某制造,杨某的行为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是,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就杨某是否存在制假行为进行补充侦查。
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时并未移交制假工具、杨某是否存在制假行为无法确定等情况,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在查阅大量行政执法信息记录后,检察官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画面中发现一段两三秒的镜头:几个空酒瓶散落在角落里。检察官立刻前往查获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了散落在角落里的制作假酒用的铆钉枪、压盖机。
“老彭具体叫什么?你提供一下你们交易来往的证明。为何在现场有制假工具?”今年5月,检察官再次对杨某进行讯问。面对检察官的提问,杨某的回答漏洞百出。在近4个小时的提审中,检察官摆事实、讲证据、问细节,逐步攻破他的心理防线。最终,杨某承认了自己制造假酒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