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 认罪认罚恶意上诉依法抗诉
【要旨】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作出从宽量刑,后因被告人伪造罪轻证据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办理认罪认罚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上下一体优势,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值班律师实质参与,保障抗诉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辉,男,1985年10月生,无业。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辉虚构可以帮忙解决酒驾被查、需要购买机票回家、挪用公款被抓等事实,多次骗取吴某某等4人共计14866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以王辉涉嫌诈骗罪,向金坛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3月2日,金坛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和量刑建议,以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王辉以其在法院一审期间退赔被害人损失6万元,原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条。
检察机关在王辉上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由于王辉在判决前均未提及退赔事宜,且其经济状况较差,现以退赔6万元为由上诉,存在较大疑点。为查明真相,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将其收条签名笔迹与卷宗内被害人笔迹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二是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证实王辉曾多次到被害人的工作场所纠缠,在未退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出具6万元“收条”。三是调取王辉名下银行卡流水及资金状况,结合被害人报警记录等证据,印证王辉缠闹被害人出具虚假收款凭证的事实。
提起抗诉。2021年3月12日,金坛区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常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王辉由于检察机关取得其伪造收条上诉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检察机关研究后认为,王辉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伪造罪轻证据上诉,期间多次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了他人工作生活,反映出其没有真正认罪悔罪,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将相关情况通告值班律师,律师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此,检察机关决定不撤回抗诉。
2021年4月13日,为进一步推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有效参与,金坛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座谈会,围绕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及时阅卷、沟通协商、实现有效辩护等问题达成共识。
抗诉结果。2021年7月19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
审判监督。金坛区检察院在跟进抗诉工作过程中发现,区法院在收到抗诉文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向王辉送达,造成二审庭审未能如期进行。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21年8月18日,金坛区法院回函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借鉴意义】
(一)对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量刑后,伪造罪轻证据恶意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接受检察机关拟作出的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确认具结,愿意接受刑罚。对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但因认罪认罚后反悔,甚至伪造证据恶意上诉的,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损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初衷。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抗诉,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办案中,对于王辉的恶意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对其恶意反悔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二)办理认罪认罚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发挥一体优势,充分保障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优势,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核实,通过上下联动确保抗诉成功。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的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提起抗诉时,还应当充分尊重值班律师诉讼权利,通过与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抗诉协商,向值班律师阐释抗诉理由并听取其意见,进一步获取支持和理解,保障抗诉合理性。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值班律师,通告王辉恶意上诉的证据情况,获得律师支持。并联合区司法局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座谈会,为进一步推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有效参与达成司法共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