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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银花过失致人重伤案
2021-12-03 16:23: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过失致人重伤 认罪认罚 教育转化 未成年人保护

  【要 旨】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可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银花,女,1982年12月生,某美疗皮肤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8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郑银花在太仓市浮桥镇其经营的美疗皮肤管理中心大厅里,将冰箱里的冰霜挖出部分放置于塑料盆中,观察其融化情况。为加速冰霜的融化,郑银花先用打火机点燃纸巾放置于冰霜上,安排学徒工陈某某(13岁)取来液态酒精,后将酒精倒入已有明火的塑料盆中,引发酒精爆燃,致使观看的陈某某颈部等多处烧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郑银花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郑银花辩称,酒精是陈某某自己所倒,与其无关,其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郑银花的认罪态度,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一是出示现场勘察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陈某某烧伤的后果系郑银花将酒精倒入明火引发,驳斥无罪辩解,打消侥幸心理。二是充分释法说理,阐明是否认罪认罚的量刑差异,扭转认知偏差,打消思想顾虑。三是以女性视角设身处地劝导其换位思考,唤醒对孩子的怜悯与愧疚之心,消除对抗心理。最终,郑银花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陈某某因烧伤需要多次瘢痕整形手术,其家庭无力支付相关费用,郑银花在事发后也未进行赔偿的情况。对此,检察官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向郑银花强调,尽力赔偿被害人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考量,也是把握从宽建议的重要依据。后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银花以“首付10万+余款分期”方式赔偿陈某某50万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按重伤救助最高标准对陈某某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郑银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4月23日,太仓市检察院对郑银花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太仓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2020年5月12日,太仓市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银花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郑银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以下工作,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效果,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一是针对陈某某辍学打工的情况,检察机关联系团市委、教育局等单位,将陈某某作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项目”的个案救助对象,帮助其复学。邀请专家对陈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重拾快乐生活信心。二是针对陈某某就诊的医疗机构未及时报案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市监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制定《太仓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三是针对本案存在的“雇佣童工”问题,检察机关向市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借鉴意义】

  (一)对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教育转化作用,督促化解社会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态度转化、达成赔偿谅解、钝化社会矛盾的价值功能。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认罪认罚后能够如约得到从宽处理的疑虑,可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转化功能,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辩护人协商等方式,督促行为人认罪认罚。本案中,郑银花由于对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处罚存在疑虑,对相关犯罪事实提出辩解,也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多方督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继而双方达成和解。据此,陈某某后续治疗得到保障,郑银花也获得缓刑,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将办案与司法救助、犯罪预防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可以通过与团委、妇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强制报告制度等方式,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网。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妇联开展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和生活救助,与监委、教育局、团市委等8部门制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共同守护未成年健康成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