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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夫妻二人均获刑 海安市检察官: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0-06-02 11:1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我知道错了,因为赚取这么点差价,我不仅害了自己,还把我老婆也搭进来了。”李某声泪俱下。由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夫妻档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妻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家住海安雅周镇的李某是一名包工头,长期在以色列从事承包土建工程的工作,手下有100多号工人,工人的工资都是按以色列的货币谢克尔结算的。但是以色列治安环境较为复杂,务工人员将工资领取后放在身边极其不安全,易被当地人偷抢。李某灵机一动,便心生一个赚钱之策,其收集务工人员的工资外汇谢克尔,通过别人将谢克尔兑换成美元,再通过中间人,兑换成人民币,然后由广东人池某将人民币汇到其老婆王某的银行卡上,最后由王某将这些钱转到工人指定的银行卡上。这么一番操作,李某充当起了银行的角色,工人们不必再担心工资被偷抢,李某及其老婆王某也能从中赚取差价,可谓“两全其美”。2013年至2016年11月间,李某、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合计人民币4438808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388万元。

  李某一直为自己的小聪明暗暗得意,不仅在外务工能赚钱,买卖外汇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直到池某等人被抓,李某、王某的“资金链”才断了。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李某、王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外汇买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买卖外汇应在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但由于出国务工越发地普遍,现在很多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依仗自己在国外工作的天然优势,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工作。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