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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05-11 10:3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典型案例目录

  1.朱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司某某诈骗案——精准快速打击“借疫行骗”犯罪 全力保障网络购物安全

  3.业某某抢劫案——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疫情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

  4.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快速精准打击殴打警辅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行为

  5. 刘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案——对于销售假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6.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活动史致多人被隔离,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唐某某寻衅滋事案——快捕快诉疫情期间暴力伤医案被告人

  8. 吴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仲裁案

  9. 灌南县检察院督促县交通运输局对非法运营车辆妨害疫情防控问题依法履职案

  10. 海安市检察院制发“检方关注函”助力残疾儿童康复之路

  典型案例1

  朱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泰兴市公安局接泰兴市政府通报,泰兴市古溪镇野芹村村委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反映该村居民朱某某系境外返回人员,且未按政府防疫规定报告行程并采取隔离措施。经调查,3月17日,朱某某(男,泰兴市古溪镇人)与妻子洪某二人由澳门返回泰兴,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告行程,被社区核查发现后,二人拒不承认境外行程史、履行报告义务,社区按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朱某某仍无视居家隔离规定,要求外出活动,3月29日被转为集中隔离。

  【履职情况】

  本案中朱某某等二人故意隐瞒澳门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鉴于该二人经核酸检测和体温检测未发现异常,尚不能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但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处罚。接报当日,泰兴市公安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为由,依法对朱某某及洪某受案调查。目前,朱某某及洪某仍在集中隔离,待隔离期满后,公安机关将开展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罚。

  【发布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期,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复双重风险,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成为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各地政府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相继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加强境外入苏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人员作出提醒,但仍有极少数入境人员不遵守入境规定,不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公安机关通过办理此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境外来苏、返苏人员主动了解国内和地区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切实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自觉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2

  司某某诈骗案

  ——精准快速打击“借疫行骗”犯罪,

  全力保障网络购物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至9日间,司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扮成“微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销售广告视频和图片,采取骗钱后通过顺风快递发空包、提供虚假快递单号、手机关机、不回复等手段,先后诈骗姜某某、管某某等人“货款”合计21万余元,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秩序。案发前,司某某因担心骗局败露,以“操作失误”为由,退还被害人“货款”10万余元。2月25日,丰县法院依法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履职情况】

  2月11日,丰县公安局对司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丰县检察院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持涉疫案件优先处理,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依法介入侦查取证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比对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调取物证、书证等,完善整个证据链条,为快捕快诉快审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力追赃挽损。根据司某某的供述,协同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4.7万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及时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司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属于电信诈骗。2月18日,该院依法对司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告知司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某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官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诈骗数额、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司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司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在视频连线值班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疫情期间该案的特殊性,2月19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丰县法院提起公诉。为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发生交叉感染风险,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各方,建议采取远程开庭方式,使诉讼过程从“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通过视频连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四家单位以“无接触”“云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2月25日,丰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丰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两长”远程连线出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发布意义】

  该案案发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等各种关乎民生的防护用品成为“需中刚需”,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需求的迫切心理,通过盗用图片和视频,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着力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通过办案发现的快递行业发空包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时,结合案件办理,积极通过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正义网、交汇点新闻、江苏检察在线、徐州检察发布等报刊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提醒大家在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实体药店或者电商平台,对社交群、朋友圈里那些“卖口罩”的人要注意防范,尤其当遇到“私下”转账支付、提供验证码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3

  业某某抢劫案

  ——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疫情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

  实施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业某某(男,30岁,南京籍)为偿还债务,经事先踩点后,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携带胶带、水果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居民楼,冒充防疫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欺骗被害人赵某某将门打开,闯入室内,采用胶带捆绑、持水果刀威胁等手段,向赵某某索要八千元。赵某某被迫在网上向同事借款二千元,通过支付宝将该款充入业某某的游戏平台帐户。业某某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当天即被其全部消费。2020年2月12日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二千元并取得谅解。

  【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业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迅速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第一承办人的办案组,在上级院指导下,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次日即分别作出了批准逮捕和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指导公安机关补证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对被害人的赔偿工作,业某某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谅解。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业某某对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认识不足,心理压力较大,对认罪认罚存有顾虑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反复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并主动与司法局联系,委托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打消了业某某的顾虑,业某某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月27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业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月4日,法院采用“四地四室”连线的互联网“云审判”方式审理本案,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各自场所互不接触,有效防控交叉传染风险。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抢劫罪判处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业某某服判未上诉,并向被害人道歉。

  【发布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中央统一部署指挥下,全国上下全力抗击疫情。在这一特殊时期,司法机关要坚持运用法律武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对各类“趁火打劫”的犯罪做到露头就打,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业某某公然冒充防疫人员,持刀入户实施抢劫犯罪,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从批捕、起诉到判决仅用12天时间。办案过程中,每个诉讼阶段均即时发布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地消除该案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法院配合,通过“今日头条”等五大媒体进行庭审全程网络直播,直播观看人数达190余万次,让更多人受到法制教育,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大局,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4

  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快速精准打击殴打警辅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行为

  【基本案情】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常熟市东南街道安排小康村工作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在银通路南岗亭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对进入该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测量。2020年2月4日晚18时许,季某某(男,38岁,江苏常熟人,先后5次因吸毒、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伤害被治安处罚、2次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驾驶小型轿车经监测点离开该村后又折回,临近监测点卡口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被正在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警辅欣某拦截并拔走车钥匙。季某某遂对防疫志愿者进行辱骂、推搡,并连续殴打上前制止其行为的警辅欣某头面部数拳,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

  经鉴定,被害人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经媒体报道,季某某醉酒驾驶、妨害公务行为引发社会公众普遍关注。

  【履职情况】

  2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季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常熟市检察院在案发次日接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迅速提前介入,并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对接,迅速提出明确侵害对象身份、调取现场监控、开展疫情防控活动相关书证等取证方向,并实时跟进侦查进度。

  2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月13日,检察机关使用远程视频系统参与案件庭审并协同人民法院对庭审过程进行在线直播,公诉人围绕案件中警辅人员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等争议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就该案的社会危险性、对普通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自身言行方面的警示教育意义做了深刻阐述。季某某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服法,庭审在线播放次数达1.6万余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警示教育效果。法院当庭进行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发布意义】

  该案案发于全省疫情防控下沉基层的关键时期,季某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破坏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经曝光后,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依法防控要求,在办案时依法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辅警欣某当天系受公安机关指派,配合属地基层组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符合“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为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立场,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认为当天欣某的执行公务行为理性克制,并无瑕疵。在疫情防控期间,季某某采用连续拳击方式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欣某,旁边有大量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公众围观并引发舆情关注,其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

  同时,积极探索疫情期间“不接触式”履职方式和“直播式”普法教育,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展庭审并向全社会直播,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时重视揭露疫情防控期间该案的不良社会影响,对社会公众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言行进行警示教育,回应网络舆情关注,实现了特殊时期办案综合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5

  刘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一次性使用

  医用口罩产品案

  ——对于销售假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公司销售员,王某某系河南某中介公司从业人员。2020年1月24日,刘某某通过王某某的联系,购买小作坊生产的假冒“飘安”牌、“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4箱,共计51.6万只。同日,刘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口罩并非正规公司生产、进货渠道不正规且缺少有效合格证的情况下,以2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苏宿迁某医药销售公司。1月26日,上述口罩出售给4家政府单位用于疫情防控一线使用。同日,相关单位发现30箱“飘安”牌口罩合格证所载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因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医药销售公司全额退还了已收货款,并收回尚未使用的6箱口罩。

  经鉴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53.3%之间,不符合产品标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且口罩带断裂强力为3.8N-9.2N之间,也不符合标准(≥10N);经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别为假冒产品。

  【履职情况】

  2月1日,江苏宿迁某医药销售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当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指导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证据,同时建议围绕该案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全面取证。

  2月2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刘某某否认自己明知所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全案证据、自行补充侦查,再次进行电子数据勘验,讯问两名被告人,证明了刘某某明知该批口罩系小作坊生产,且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面对详实的证据,刘某某主动认罪,其辩护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后也同意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同时,检察机关联系两名被告人辩护人转达二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意愿,促成开庭前二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涉案全部赃款,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

  2月28日,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理中,辩护人提出涉案口罩虽然均不合格,但在全国疫情严峻,严重匮乏口罩的情况下,对于疫情防护还有作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疫情之下,生死之间,必须对销售假口罩的行为“零容忍”。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发布意义】

  该案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明知所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该案案发时尚处于严密防控疫情的非常时期,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可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同时,就该案同时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先行全面取证,为案件最终定罪量刑、从快办理奠定了基础。

  疫情防控期间,在口罩严重短缺的情况下,销售假口罩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相关企业知识产权。该案中被告人出售的假口罩部分发放给宿迁市某区发改局、某镇人民政府、某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疫情防控值勤、环卫工人、治安卡点人员适用,给疫情防控添乱、添堵。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依法严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在查清涉案金额的情况下,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较重的罪名处理。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开展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亲属退赔退赃、缴纳罚金,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两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6

  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活动史致多人被隔离,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王某某,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履职情况】

  2月12日,淮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敏感案件介入机制,通过同步阅卷、梳理证据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案件定性、细化侦查取证措施。省、市检察院持续跟踪关注该案侦查进展情况,指导淮安区检察院灵活调整指导侦查工作方案。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月24日,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省、市检察院分别指派员额检察官同步实体审查,认为王某某在刚被隔离治疗时,其病情趋重,精神、心理状态与身体状况均较差,不能排除前两次调查时王某某存在记忆不清晰的现实可能,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出发,应以防疫人员第3次调查时间作为认定王某某隐瞒行为的起始日期,因此将该日期之后的68人被隔离情况评价为王某某隐瞒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

  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4月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发布意义】

  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系全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活动轨迹,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和刑法谦抑理念,坚持不枉不纵,通过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在总体上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彰显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典型案例7

  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快捕快诉疫情期间暴力伤医案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该院副院长、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后又阻止其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某遂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将其眼镜打掉在地,并用脚踩坏。该院院长王某某、病人家属姚某某出面劝阻,亦被被告人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履职情况】

  2月10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从被害人身份和伤势情况、监控录像调取、医务人员是否提醒佩戴口罩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指导公安机关侦查,督促加快侦查节奏,及时全面搜集证据,避免证据有瑕疵或者由于取证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缺失,保障了办案质量。

  2月12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唐某某,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抚慰了医务人员的情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利用远程汇报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在受理当日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3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考虑到唐某某在疫情期间殴打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严惩的情节,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后检察机关通过值班律师视频参与的方式向唐某某释法说理,促使唐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通过电话连线听取被害人意见,保障了唐某某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于当日对被告人唐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

  2月18日,鉴于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严峻,为避免人员聚集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检察机关与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沟通协调,搭建“四地连线”的远程庭审系统,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本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线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意义】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医务人员作为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不顾自身安全,直面现实的疫情风险和沉重的工作负担。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唐某某不按规定佩戴口罩进入医院,并在医院输氧的病房内抽烟,影响医疗机构安全,并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24小时内快捕快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通过本案办理提醒广大群众自觉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安全,尊重医务人员,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同时,也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了坚决依法严惩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决心。

  典型案例8

  吴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吴某某等24人工资。该公司负责人对讨薪人员避而不见,吴某某等人催要工资不成,到所在镇政府集体上访,镇政府多次协调无果。

  【履职情况】

  如东县检察院根据省院“深入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要求,依托与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作机制,于2019年底获悉该起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随即成立专案组,快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审查确认,该公司拖欠24人共19.7万元工资,其中吴某某等17人工资争议纠纷符合仲裁申请条件,另有顾某某等7人超龄职工可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解决纠纷。检察机关遂支持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12月31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仲裁庭前调解。经调解,促成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顾某某等7名超龄员工也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成功。

  因该企业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到期后,吴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14日,承办检察官得知该系列案件执行款项已到法院账户,但因疫情防控农民工无法在法院集中办理手续。考虑到当事人人数众多,对法律事务不熟悉、邮寄材料不方便等问题,承办检察官联合县仲裁委承办人员逐一致电 24名农民工,仔细交代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及注意事项。同时,主动联系农民工所在乡镇司法所负责人,请其分批接收材料,让农民工就近提交材料,减少人员聚集。同时,指导因无法离岗办理手续的农民工通过网络提交材料。在检察院、仲裁委及基层司法所通力合作下,执行款发放所需的全部材料被迅速集齐,第一时间递交法院。2月17日至2月20日,这24名农民工通过网银转账,领到了被拖欠的19.7万元的工资。

  【发布意义】

  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精神,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全省深入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如东县检察院积极履行诉讼监督、支持起诉职能,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吴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仲裁案办理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支持仲裁、协商和解、执行监督等多元化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化解矛盾风险。在案件最初,探索、延伸支持起诉职能,依法支持农民工提出仲裁请求,参与仲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案件执行阶段,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执行款落实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灵活办案,通过主动推进、主动协助、主动监督,让仲裁调解书中确定的农民工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为疫情中的农民工带去温情,送去司法善意。

  典型案例9

  灌南县检察院督促县交通运输局

  对非法运营车辆妨害疫情防控问题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持续加大对公共交通管控力度。2020年1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发现嫌疑人周某跃通过微信群联系,长期驾驶私家车长途带客。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研判认为,非法运营车辆监管不到位将可能给本地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非法运营车辆监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深入分析刑事卷宗中“黑车”司机的供述,了解“黑车”运营的路线、躲避监管的方式、案发时相关视频等,检察官加入多个微信群,根据微信群内的黑车时刻表信息,做好暗访调查。经调查发现:第一,因人员不足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对外地车辆进行强制卫生检疫,使披着本地车辆外衣的“黑车”轻易躲过检查。第二,“黑车”司机为达到运营目的地,提前了解临时交通卫生防疫站的分布情况,通过避开方式躲过检查。第三,“黑车”乘客信息无法识别。“黑车”多通过微信群、路边临时对话等方式达成交易,缺少相关身份证件的实名登记,一旦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携带者乘坐,极易造成防疫“脱空”放纵疫情传播,错失疫情防控最佳时机。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确定非法运营车辆数量较多,存在监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及时与灌南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人员投入、加大对集散路口等的查处力度,联合网监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强化信息沟通,减少“黑车”约车途径。

  提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积极与灌南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责任部门通过微信群开展座谈会和常态化沟通,听取该局在落实非法运营车辆监管中的相关举措,跟踪监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灌南县交通运输局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立即与灌南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截至目前,已查扣非法运营车辆22辆。

  考虑到该类违法情形还涉及到省内其他地区,江苏省检察院经研究及时向省交通厅发出工作提醒函,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加大对黑车非法长途载客的查处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江苏省交通厅采纳了建议,于2月8日向全省发出严控疫情不坐黑车的倡议书,并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专项打击行动。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立足于疫情期间非法运营车辆监管漏洞,从源头防控、规范监管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网信办等单位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筑牢疫情防控体系。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实现上下联动配合,促成省检察院向省交通厅发出提醒函,进一步推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堵塞疫情防控漏洞的行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案例10

  海安市检察院制发“检方关注函”

  助力残疾儿童康复之路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0日,海安市残联康复部原主任吴某与某康复中心负责人王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60万余元被判刑。4月12日,海安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海安残联未能及时追回23万余元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致使受侵害的91名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未能得到弥补。2020年春节后,全市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受疫情影响,难以正常开展。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海安市残联作为残疾儿童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的法定管理职责,而残联怠于履职导致康复资金无法及时追回,影响了众多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于2019年底向残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于2020年1月收到其回复,残联已追回专项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弥补残疾儿童权益,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长效监管。

  2020年2月,海安市检察院在对残联落实情况回访时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均不能运营, 168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难以正常开展。为此,检察官一方面跟当地几家康复中心联系,详细咨询康复中心收治残疾儿童的病症、因疫情居家得不到持续康复治疗的后果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补救措施等等专业问题;另一方面走访该市残联,了解当地康复机构工作人员的近期活动轨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康复需求及居家防护措施等情况。

  通过上述工作,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了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现状和治疗需求,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疫情期间康复工作面临的困难,以“检方关注函”的方式,向该残联发出书面提醒:一是全面掌握残疾儿童情况,做好分类登记工作;二是精准开展康复治疗,线上网课指导与线下错时训练分步进行;三是严守疫情防控底线,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四是采取情绪疏导和电子档案,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3月17日,海安市检察院收到海安市残联的回复,该残联检查了儿童康复机构落实疫情防范情况,督促机构及时进行自我排查,通过微信群发布防疫知识;联合儿童康复机构对居家儿童身体状况排查,均未出现发热症状;通知康复机构做好回访和“线上”康复指导工作,另外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线下”“错时”康复训练工作。

  【发布意义】

  残疾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而且在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自身的一些正常权益也较难得到有效保障,正如本案中吴某、王某,采取“减少康复训练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的手段不仅侵害了国有资产的权益,更损害了残疾儿童的利益。残联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没有维护好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残联履职,实现对残联监督零的突破。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疫情期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存在三方面的问题:部分家长担心康复治疗中断影响效果;部分家长居家康复亟需专业指导;部分儿童出现心理焦虑等现象。面对新发现的问题,在先前已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探索运用检方关注函,提示残联部门加强疫情期间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保障。这种监督方式旨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及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惩治犯罪只是起点,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才是终极目标,应当主动延伸职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保障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立足办案,持续关注案件背后的隐性受害群体——残疾儿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检方关注函等方式推动海安市残联建立了“一揽子”残疾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