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22日凌晨,先后两次至丹阳市一居民家中入户盗窃,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758元,2016年3月1日,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再次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30元,被抓获归案。
【评析】
本案刘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种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取保候审前的行为仍构成自首。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全案行为均不构成自首。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