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生态文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越来越大。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严重污染环境者判处有期徒刑,赢得了百姓们的一致赞扬,有人甚至欢欣鼓舞地认为,当前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然而,中国法制史告诉人们,此类的看法并不确切,因为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商代,就曾经制定了的“弃灰之法”,其中对于破坏环境行为规定了比现在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据文献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思是说,把垃圾乱扔于道路之上的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砍断其手。不言而喻,对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的行为适用如此严厉的刑罚,今天的环保法律是绝对难以望其项背的。
“弃灰之法”如此严厉,别说今人无法理解,就是古人也感到有些过分。春秋时期的文人子贡就曾为此求教于孔子:“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意思是说,乱扔垃圾的罪行并非如多么严重,商代统治者为何如此残酷呢?孔子回答说“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孔子的回答很有启发意义,翻译成白话就是,不往道路上乱扔垃圾是人们很容易办到的事情,而断手却是令人极为痛苦的惩罚。假如一个人干了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就可以避免遭受使人恐惧的惩罚,人们就不会再去触犯法律,如此一来,也就实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孔圣人的这个观点,事实上与当时主张严刑峻法者的法家思想一脉相通。
随着文明的发展,残害犯人身体的肉刑已被今天的人们所唾弃,刑罚的逐步轻缓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更加迫切的今天,商代制定的“弃灰之法”中所蕴含的严格保护环境的理念,却非常值得我们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