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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用事引发打架斗殴获刑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遇事要冷静
2019-10-14 14:4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3月17日中午,王号准备到徐州某奇石市场找其父亲一同吃饭,遂给好友邢某某打电话,请好友开车送他。此时,邢某某与好友许天、李军在一起,四人便共同前往奇石市场找王号父亲。

  到了市场后,王号见自家商铺门是锁上的,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其父亲正在同一市场的好友薛某某处喝酒吃饭,在电话中其父亲告知王号一同喝酒的还有王猛、吴某某。王号便带着朋友许天、邢某某、李军一同赶到父亲好友处。因之前与王猛之间闹矛盾,进屋后王号先是骂骂咧咧,后与王猛两人发生了争执。同其父亲一起喝酒的吴某某因看不惯王号对长辈说话语气,遂拿起身边的菜刀对前来的王号等人进行威胁,其他人见状都想将刀夺下,夺刀过程中双方由原来的起争执升级到了激烈打斗。

  经过讯问,并有多个证人证实,在打架过程中,许天双手拿铁锨殴打薛某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铁锨拍倒在地上的薛某某肋部。2018年5月8日,经鉴定,薛某某面部遗留有愈合瘢痕,构成轻微伤、两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多个牙齿脱落缺失,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胸部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余人员因没有持械打斗,均为轻微伤。

  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许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最终,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金44861.2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示】

  遇事当冷静,遇到朋友参与打斗之中,根据情况可劝解阻止,不利阻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切勿自己参与其中,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编辑:杨月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