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继承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南京市某处涉案房屋由李全华的哥哥李全景继承。后法院一审判决李全华迁出居住的涉案房屋并返还给李全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依当事人申请,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李全华谈话,其均拒绝迁出涉案房屋。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李全华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谈话,李全华仍然拒绝执行生效判决。
2019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全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7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全华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惩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有利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文中人文均为化名)
作者:编辑: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