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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劳后举杯畅言欢 酒驾后添“悲” 沛县检察官:不劝司机喝酒
2019-08-15 10:5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4月的某天,胡某某去帮朋友宋某某搬家。忙完后宋某某说要请客吃饭,胡某某开车载宋某某,两人一起去吃烧烤。胡某某到要了12瓶啤酒,吃饭期间胡某某喝了2瓶啤酒。吃完饭,胡某某就开车送宋某某回家,路遇交警查酒驾,交警让胡某某吹气,然后就带着胡某某去医院抽血待检了。经鉴定,胡某某属于酒驾。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互帮互助,邻里相望,是我们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胡某某帮朋友搬家,事后哥俩一起吃饭喝酒畅言欢,可是忘却了一条铁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胡某某酒后驾车送朋友回家被交警查获,遭受了牢狱之灾。作为一起喝酒的朋友在对方酒后意欲驾车时当及时相劝,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为了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酒后叫代驾很方便,触犯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作者:编辑:夏禹玮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