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7名早餐店店主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该7名店主超标使用含铝添加剂制作油条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故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人支付销售价款10倍赔偿金并在该市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早从2017年12月起,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向辖区的油条、烧饼等面食店送达《关于油炸面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风险的告知书》,明确告知店主,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但在去年的3月份,对辖区内的多家油条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却发现有人“顶风作案”。对店主现场售卖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有7家店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截至去年9月,涉案的7家店店主先后主动投案。经查,这7名店主均为男性,案发时,他们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36岁,分别在仪征马集镇、真州镇、新集镇、新城镇经营早餐店。
检察官了解到,这7名早餐店店主当初入行学炸油条时,师父教给他们的“老手艺”就是使用明矾制作油条,只要放一点明矾,就能炸出好多油条,好看又香脆,成本也很低。在“禁铝令”施行后,他们也曾使用无铝膨松剂做油条,但这种膨松剂的价格高于明矾,而且可能是因为没有学会无铝膨松剂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配方比,他们使用无铝膨松剂做出来的油条不够大、不膨,“颜值”不高,口感也不如以前。这就直接影响了油条店生意。于是,他们又偷偷改回“老手艺”,使用明矾制作油条销售。
近日,仪征市法院先后开庭审理这7起案件,7名店主先后出庭受审,并当庭认罪、悔罪。
检察官说法:该7名早餐店店主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7人均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或较轻,所以法院最终对7人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该7名早餐店店主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故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人支付销售价款10倍赔偿金并在该市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最终,法院根据7名涉案店主的销售金额,依法判令7人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并判令7人在仪征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李星、何爽、秦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