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下午,由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省乡镇企业局原副局长、省中小企业局原副局长郗同福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郗同福因受贿一千五百余万元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 年至2017 年,被告人郗同福在担任江宁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及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共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中共连云港市连云区委书记、连云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收受曹某某、张某某等8 人给予的财物,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郗同福受贿案是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的首起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2月22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对郗同福立案调查,并于5月14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指派专人与监察机关衔接,并组成办案组办理此案。在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进一步固强、完善有关证据后,镇江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以涉嫌受贿罪对郗同福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15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镇江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包括十余名全国、镇江市人大代表在内的数十名社会各界群众应邀旁听。法庭上,公诉人详细论证了郗同福受贿的犯罪事实,全面阐述了该案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量刑建议,并深刻剖析了此案的警示、教训,郗同福本人则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镇江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郗同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并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字 |卢志坚 管莹 高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