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点名接访,将院领导和检察官的照片、职务等相关情况在控申接待大厅进行公布;来访人员根据本人申诉控告或举报事项,填写《点名接待申请表》自愿选择接待人员,并做到立点立接,如遇到群众点名接待的人员因公事不在岗时,控申接待人员要与被点名接待的院领导、科室负责人预约,三天内安排时间接待。
二、控申接待人员要认真填写《领导接访登记表》。对来访者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详细、准确地做好接待记录。被点名接访的院领导、检察官,必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到耐心细致、态度诚恳,严禁任何不文明的言行举止,不负责任的敷衍推委。
三、接访院领导、检察官要依法维护信访程序,发现上访者提出的问题有明显错误,或歪曲事实的要当面指出,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四、实行限时答复办结制。接访院领导、检察官根据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答复。可以当场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一般问题五日内答复,复杂问题一个月答复。
五、实行领导包案制,对群众申诉控告或举报事项由接访院领导、检察官负责跟踪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控申科,并由控申科协助答复来访者。来访人员可随时向本院控申部门了解办理进展,控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被点名接待人员接待事项进行催办督办直到问题解决。
六、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对初次来访群众,接访院领导、检察官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送主要领导审批,对领导已有批示的信访件要及时按照批示分类办理,坚持一查到底,一次性解决反映的问题,保证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满意答复。
七、接访院领导、检察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接受来访者的任何馈赠和宴请,不得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发现举报内容有涉及本人,本人近亲属或检举控告问题与本人、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对群众申诉控告或举报的材料不得私自摘抄,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检举控告者的身份和检举控告的内容,并尽快将调查结果告知来访群众。
九、接访院领导、检察官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接访情况,重大问题要提请检委会研究处理,不得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