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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训诫帮教 沭阳县检察院督促“迷途”少年回归正轨
2024-01-25 14:21: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想了很多,因为冲动、无知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很后悔,以后保证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还是想要继续回到学校读书,也能够做到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于自己的未来,小石、小克在训诫会上说道。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不批准逮捕训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沭阳县“金色花”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司法社工、教育局工作人员等参加训诫会。

  “你们现在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你们能够珍惜这次机会,继续自己的学业,遵守校规校纪,服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跟踪帮教,同时保证随传随到,确保案件后续的顺利进行。”训诫过程中,检察官刘蒙阴指出两人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帮助和引导他们纠正错误,督促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和正确引导,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后续帮教矫治工作。司法社工及教育局工作人员均结合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职责上引导两名少年积极向上向善。

  此外,针对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沭阳县检察院向县教育局制发线索移交函督促及时开展教育管理,针对临界违法未成年人犯罪向县公安局制发线索移交函督促进行帮教矫治。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根据案情和未成年人自身特点,以更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方式,帮助其深刻反省,尽早走上人生正轨。检察机关将以专业化和规范化为标准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倾力扶正每一株“小树苗”。

  ·阳阳说法·

  什么是检察训诫?

  训诫就是教育,教育就是谈话,也就是“说理”。

  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偏差,或者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可以开展批评教育,劝诫改正并不得再犯。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训诫:

  (一)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二)具有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逮捕、起诉的;

  (三)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的;

  (四)被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的。

  检察训诫包括哪些内容?

  1.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已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2.社会危害性(包括对被害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等造成的伤害);

  3.分析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4.针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行为人具有的不良行为或嗜好等进行诫免;

  5.挖掘行为人自身的闪光点和积极的社会支持系统,对今后工作、学习、生活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增强其信心;

  6.对监护人的监管方式等进行建议。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暂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后需要做些什么?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没事了,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遵守法定义务,做到随传随到,以确保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逃跑、干扰办案、串供等违反取保义务的情形,将依法逮捕。同时,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申请取保的,保证人也应当尽到监督义务,若未能履行保证义务的,将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