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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野味捕青蛙 建湖县检察官:当心吃到的是官司!!!
2021-09-10 10:09: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在静谧的夏夜,听着田间地头的片片蛙声入眠,本是一件幸福的事,可是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为了追求野味而捕捉青蛙,殊不知这已经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

  舌尖上的任性之举

  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已办理多起源于捕捉青蛙的非法狩猎案。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在夜深人静时,采用夜间照明、使用地笼等禁用方式在田间地头猎捕青蛙。直至被抓获时,犯罪嫌疑人非法捕猎的青蛙数量已远超2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猎捕到的蛙类主要有中华蟾蜍、金钱蛙、黑斑蛙,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他们均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心存侥幸难逃法网

  有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坦白,自己就是选择在夜深人静时,趁着光线暗、没人注意捕捉青蛙,没想到还是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还有些犯罪嫌疑人则辩称,他们不知道青蛙是国家保护动物,也不知道捕捉青蛙是违法犯罪行为。

  因捕捉青蛙而触犯法律,并不是特例,有人缺乏法律常识不认为是犯法,也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而为之,最终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为何捕捉小小的青蛙也会犯法呢?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何判定“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而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且江苏省内不设猎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主要包括: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本案中,吕某某在夜间头戴头灯照明捕捉“癞蛤蟆”,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请自觉抵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野味吃不到、吃到的可能是官司!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