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办理是我们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纵深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的一次生动实践。”3月21日,在湖北省兴山县检察院组织的“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中,该院副检察长杨美云介绍了该院办理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该案中,虚拟货币交易只是犯罪分子的伪装手段。近日,宜昌市中级法院对李某、王某等10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李某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
“2022年10月,李某借我的银行卡炒币,说是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他先把我的银行账户发给一个人,然后让我往账户里充值1元验卡,后来我的账户就开始进账了。”王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交代说,钱到账后他就去指定的ATM机上把钱取出来交给李某,或将资金转账到李某指定的账户,随后有人给他报酬。
真的只是虚拟货币交易吗?检察官在阅卷后产生了疑问。经研究发现,李某及其团伙已经呈现出作案人员组织化、涉案资金复杂化、虚拟货币交易叠加“跑分”行为的犯罪特点,于是检察机关就犯罪嫌疑人的组织结构、作案背景、作案手法、资金流向等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补充侦查,一个以虚拟货币投资为由掩盖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法逐渐显现。
2022年3月,李某从他人处了解到通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并协助转移资金(俗称“跑分”)可获利,后又了解到“跑分”后可再以倒卖虚拟货币的形式牟利。5月,李某组织王某等10余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并指示王某等人将到账资金取现后交给李某或者转入李某指定的账户,李某再以倒卖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的进一步转移。
截至案发,李某及其团伙成员共协助转移资金830余万元,这些资金具有明显被李某团伙以及其他层级的银行账户分散划转予以洗白的特点。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兴山县检察院同步指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李某及其团伙成员银行账户的监控,发现有被害人被骗资金直接转入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及时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并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犯罪嫌疑人关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刑期计算、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6月30日,该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及其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因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对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我进行的是虚拟货币投资,不知道我协助转移的是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对我判得太重了。”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和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李某提出上诉,属于对认罪认罚承诺的反悔,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逐一批驳了李某的上诉理由,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